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许德宇
911200006005838520
108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1号路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荣誉奖项7项;管理体系认证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3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7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8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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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其他
违反税收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
2017-09-18
津宝坻地税罚〔2017〕195号

裁判文书 1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合同纠纷
(2022)粤03民终2652号
第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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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2
合同纠纷
(2021)津0115民初8677号
原告
原告:
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R某某
--
驳回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8元,已减半收取计84元(原告已预交),由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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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3
劳动争议
(2021)粤0306民初5585号
第三人
原告:
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H某某
128568.38
一、确认原告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H某某于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H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715.39元和2019年2月7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4852.99元; 三、原告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H某某出具离职证明; 四、第三人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述清偿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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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4
合同纠纷
(2021)津0115民初8284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准许R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R某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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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5
合同纠纷
(2021)粤03民终10590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661.98元,由上诉人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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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6
合同纠纷
(2021)津0116民初3406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G某某,天津龙鼎熙石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聚源(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准予原告D某某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808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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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7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津民申1042号
第三人
-
--
驳回山东泰安东岳泰山灵芝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9-06-28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7)京0108民初159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金思凯奇技术有限公司,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14482
一、被告北京金思凯奇技术有限公司、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Z某某货款840元; 二、原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北京金思凯奇技术有限公司、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昇生源复合玛咖片”(规格:0.8g×120片)共3瓶(如原告Z某某不能退还,则从被告北京金思凯奇技术有限公司、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退还购物款中折抵相应价款); 三、被告北京金思凯奇技术有限公司、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赔偿金112000元;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金思凯奇技术有限公司、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4元及公告费260元,原告Z某某已预交1642元,由其自行负担232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金思凯奇技术有限公司、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92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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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9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8)津01民终6665号
第三人
-
100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上诉人山东泰安东岳泰山灵芝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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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10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8)津0104民初4853号
第三人
原告:
许德宇
被告:
山东泰安东岳泰山灵芝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10000000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山东泰安东岳泰山灵芝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X某某股权转让款10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被告山东泰安东岳泰山灵芝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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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金思凯奇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09
2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金思凯奇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9-07-14
3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金思凯奇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9-07-11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金思凯奇技术有限公司、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7-03-09

开庭公告 2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13
2
--
--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3-12-19
3
股东出资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3-09-18
4
--
(2022)津03民终4041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07-26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19
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07
7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021)津0111民初10050号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2-02-14
8
--
(2021)津0319民初17031号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1-12-15
9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1-11-09
10
租赁合同纠纷
(2021)津0115民初8284号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1-10-1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