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刘新忠
9137030472863409XR
200万元人民币
-
博山区南过境路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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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1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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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被列为国家失信被执行人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17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鲁0304执30号
2024-01-02
(2021)鲁0304民特154号民事裁定书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0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275781
(2024)鲁0304执996号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4-05-10
2
2606855
(2024)鲁0304执980号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4-05-08
3
1213691
(2024)鲁0304执恢120号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4-03-07
4
1619107
(2024)鲁0304执533号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4-03-01
5
242500
(2024)鲁0304执540号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4-03-01
6
2382064
(2024)鲁0304执371号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4-01-29
7
2030554
(2024)鲁0304执370号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4-01-29
8
5684495
(2024)鲁0304执372号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4-01-29
9
1612988
(2024)鲁0304执30号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4-01-02
10
2174793
(2024)鲁0304执32号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4-01-02

裁判文书 5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0304民初1267号
被告
原告: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鲁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淄博良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新忠,孙启菲,范加龙,S某某,L某某
3387473.19
一、被告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8.90万元、支付利息及复利194555.96元(截至2023年2月21日),并以1603917.2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75%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的利息;二、如被告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协议以担保财产(以编号为37032020032264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担保财产所得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山东鲁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淄博良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新忠、孙启菲、范加龙、S某某、L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鲁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淄博良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新忠、孙启菲、范加龙、S某某、L某某承担清偿责任后,在清偿范围内对被告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四、驳回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40.00元,由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6.00元,被告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鲁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淄博良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新忠、孙启菲、范加龙、S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20814.00元。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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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0
2
--
(2023)鲁0304民初1265号
被告
原告: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淄博良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新忠,范加龙,S某某
3150184.77
一、被告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2.90万元、支付利息及复利171016.19元(截至2023年2月21日),并以1550168.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75%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的利息;二、如被告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协议以担保财产【以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鲁(2020)淄博博山区不动产证明第0××1号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担保财产所得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淄博良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新忠、范加龙、S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淄博良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新忠、范加龙、S某某承担清偿责任后,在清偿范围内对被告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四、驳回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6.00元,由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5.00元,被告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淄博良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新忠、范加龙、S某某负担19091.00元。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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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0
3
--
(2023)鲁0304民初1006号
被告
原告: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博山华堂家具有限公司,山东聚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刘新忠,范得源,栾贻明,D某某,S某某,L某某
7096903.3
一、被告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29000.00元、各项利息407975.12元(截至2023年2月21日),并以3359928.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75%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欠款清偿为止期间的利息;二、被告博山华堂家具有限公司、山东聚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刘新忠、范得源、栾贻明、D某某、S某某、L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55.00元,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9.00元,被告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博山华堂家具有限公司、山东聚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刘新忠、范得源、栾贻明、D某某、S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36696.00元。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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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
4
--
(2023)鲁0304民初998号
被告
原告: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鲁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聚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刘新忠,孙启菲,栾贻明,D某某,S某某,L某某
6325762.65
一、被告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69000.00元、各项利息361920.07元(截至2023年2月21日),并以2994842.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75%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欠款清偿为止期间的利息;二、被告山东鲁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聚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刘新忠、孙启菲、栾贻明、D某某、S某某、L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89.00元,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1.00元,被告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鲁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聚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刘新忠、孙启菲、栾贻明、D某某、S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33448.00元。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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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
5
--
(2023)鲁0304执274号
被执行人
-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23)鲁0304执27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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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3
6
--
(2023)鲁0304执273号
被执行人
-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23)鲁0304执27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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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3
7
合同纠纷
(2023)鲁0304执保277号
被申请人
-
--
申请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鲁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神力渣浆泵科技有限公司、刘新忠、孙启菲、杨光宜、S某某、L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博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4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保全的(2023)鲁0304执保277号案件所确定的事项已保全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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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8
合同纠纷
(2022)鲁0304民初3479号
被告
原告: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博山华堂家具有限公司,淄博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范得源,栾兆林,刘新忠
4562660.44
一、被告博山华堂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4.70万元、支付利息及复利151431.85元,以上共计2298431.85元(截至2021年12月7日),并以2264228.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75%的计算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欠款清偿为止期间的利息;二、被告淄博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范得源、栾兆林、刘新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淄博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范得源、栾兆林、刘新忠承担清偿责任后,在清偿范围内对被告博山华堂家具有限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三、驳回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97.00元,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博山华堂家具有限公司、淄博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范得源、栾兆林、刘新忠共同负担25187.00元。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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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9
9
合同纠纷
(2022)鲁0304民初3481号
被告
原告: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博山华堂家具有限公司,淄博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范得源,栾兆林,刘新忠
6283924.75
一、被告博山华堂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5.70万元、支付利息及复利208510.44元,以上共计3165510.44元(截至2021年12月7日),并以3118414.3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75%的计算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欠款清偿为止期间的利息;二、被告淄博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范得源、栾兆林、刘新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淄博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范得源、栾兆林、刘新忠承担清偿责任后,在清偿范围内对被告博山华堂家具有限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三、驳回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37.00元,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被告博山华堂家具有限公司、淄博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范得源、栾兆林、刘新忠共同负担32118.00元。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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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9
10
合同纠纷
(2023)鲁0304执保52号
被申请人
-
441326.35
申请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鲁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淄博良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孙启菲、范加龙、刘新忠、S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41326.35元。申请人依据(2022)鲁0304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保全的(2023)鲁0304执保52号案件所确定的事项已保全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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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8

开庭公告 1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鲁0304民初1265号
被告
原告: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F某某,S某某,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淄博良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3-06-05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鲁0304民初1267号
被告
原告: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S某某,F某某,S某某,L某某,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鲁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淄博良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3-06-05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鲁0304民初1266号
被告
原告: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S某某,Y某某,S某某,L某某,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神力渣浆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鲁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3-06-05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鲁0304民初1268号
被告
原告: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S某某,L某某,S某某,L某某,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鲁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淄博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3-06-05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鲁0304民初998号
被告
原告: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S某某,L某某,D某某,S某某,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鲁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聚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3-04-18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鲁0304民初1006号
被告
原告: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F某某,L某某,D某某,S某某,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博山华堂家具有限公司,山东聚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3-04-18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鲁0304民初3481号
被告
原告: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L某某,L某某,博山华堂家具有限公司,淄博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3-01-16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鲁0304民初3479号
被告
原告: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L某某,L某某,博山华堂家具有限公司,淄博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3-01-16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鲁0304民初2990号
被告
原告: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博山华堂家具有限公司,淄博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F某某,F某某,L某某,S某某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2-10-24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鲁0304民初2991号
被告
原告: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博山华堂家具有限公司,淄博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鑫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F某某,F某某,L某某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2-10-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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