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腾隆模具钢材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陈金华
91441900763811020X
100万元人民币
-
东莞市凤岗镇黄洞村东升工业二路6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荣誉奖项1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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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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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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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306执10188号之三
申请人
-
--
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109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1-11-2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552号
被上诉人
-
4444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911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永勤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5-11-1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5)东三法清民二初字第513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腾隆模具钢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焌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60600
限被告东莞市焌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腾隆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600元及利息(以606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8月21日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8元、保全费626元,合计1284元,由被告东莞市焌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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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4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合同纠纷
(2022)粤1973民初15045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腾隆模具钢材有限公司
被告:
B某某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2-10-10
2
--
(2015)东三法清民二初字第513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腾隆模具钢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焌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5-09-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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