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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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公司登记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技术咨询;房屋建筑、冶炼、矿山、市政公用、人防工程监理;水利水电、电力、环境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建筑、装饰材料和室内环境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00-08-28 | 2099-12-31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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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陕07民终954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86元,由上诉人陕西恒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43元,上诉人汉中市汉台区秦岭生态保护中心负担37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6-15 |
2 | 合同纠纷 | (2021)陕0702民初5710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恒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汉中市汉台区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50000 | 一、由被告汉中市汉台区秦岭生态保护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恒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5万元;
二、汉中市汉台区林业局对汉中市汉台区秦岭生态保护中心以上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陕西恒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86元,由汉中市汉台区秦岭生态保护中心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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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2022)陕07民终954号 | 原告 | 原告: 汉中市汉台区秦岭生态保护中心,陕西恒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汉中市汉台区林业局 |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20 | |
2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2021)陕0702民初5710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恒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汉中市汉台区秦岭生态保护中心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2021-10-08 | |
3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2021)陕0702民初5710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恒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汉中市汉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中心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9-07 | |
4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2020)陕0114民初1868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恒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中祥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