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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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更多 |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 | 46000 |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01-30 | 苏苏常住建罚决20242号 | |
2 | 按9月份自然日为统计基数(截至9月30日),项目总监及专监考勤率不符合《苏州市监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的为不合格 ...更多 | 进行预警 | --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10-19 | -- | |
3 | 存在问题:考勤设备未关联苏安码;实名制标准化台账未建立;劳务分包登记缺失;总包合同未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及比例;部分农民工工资支付低于最低标准;农民工数据关联性不一致;项目经理、总监存在照片考勤情况。 ...更多 | 予以全市通报,并按规定扣0.4分记入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并报苏州市住建局,建议苏州市全市通报。 | --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10-11 | -- | |
4 | 存在问题:项目经理羊东军和总监理工程师樊效东2023年7月存在实名制考勤中用照片考勤的虚假行为。 | 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扣0.4分记入相应责任企业信用档案。 | --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10-11 | -- | |
5 | 存在问题:农民工工资维权告示牌内容不规范;现场未设置语音提示器;实名制台账内容缺失;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信息未录入实名制系统;未落实总包代发制度;工人合同未约定最低日工资;工人合同存在代签情况;桩基分包未纳入实名制管理。 ...更多 | 予以全市通报,并按规定扣0.4分记入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并报苏州市住建局,建议苏州市全市通报。 | --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10-11 | -- | |
6 | 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措施 | 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录重大不良行为 | --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5-18 | 苏住建建〔2023〕26号 | |
7 | 项目总监及专监未录入系统或考勤不足21天 | 对符合一个或一个以上预警指标的项目进行预警。连续两月被预警的项目将会被通报后扣除参建单位信用分。 | --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09-30 | -- | |
8 | 项目总监及专监未录入系统或考勤不足21天 | 对符合一个或一个以上预警指标的项目进行预警。连续两月被预警的项目将会被通报后扣除参建单位信用分。 | --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09-30 | -- | |
9 | 7月份预警项目未整改到位,8月仍未落实实名制管理 | 对逾期未落实整改的项目,我局将在近期进行公示,公示后分别按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每个项目0.4分进行信用扣分处理。 ...更多 | --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09-09 | -- | |
10 | 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实名制管理(包括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到位。存在问题包括主要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不到位、工资代发比例低等。 ...更多 | 进行预警通报,上述预警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监理企业要切实加强实名制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要求,并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整改到期后仍未完成整改的项目将予以全市通报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扣减信用分。 ...更多 | --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09-09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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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11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8-08-01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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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SPJ05840408﹞登字﹝2023﹞第02010119号 | 登字 | 登字 | 2002-03-22 | 2099-12-31 | 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审批局 | |
2 | 无 | 准予通知书 | 代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咨询、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招标代理。(以上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9-08-20 | 2099-12-31 | 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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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据纠纷 | (2022)苏0509民初14111号 | 原告 | 原告: 吴江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锦虞置地有限公司 | 430000 | 一、被告苏州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汇票款43万元以及利息(以43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苏州锦虞置地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吴江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账号,070xxxxxxx3900,开户行苏州农村商业银行松陵支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8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合计6628元,由被告苏州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锦虞置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账号:62×××6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原告吴江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2-12-06 |
2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2)苏05民终4754号 | 被上诉人 | - | 15849.06 | 一、撤销苏州市吴江区民法院(2021)苏0509民初15340号民事判决;
二、吴江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W某某支付经济补偿差额15849.06元。
三、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W某某负担3元、吴江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W某某负担6元、吴江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6-27 |
3 | 合同纠纷 | (2022)苏0582民初2849号 | 原告 | 原告: 吴江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市佳兆业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621093.48 | 一、被告张家港市佳兆业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江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611093.48元及利息(以611093.4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张家港市佳兆业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江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元。
三、被告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港市佳兆业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3720元,合计8785元由被告张家港市佳兆业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2-05-17 |
4 | 合同纠纷 | (2021)苏0509民初6728号 | 原告 | 原告: 吴江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41744.68 | 一、被告苏州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吴江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服务费441744.68元及利息(以441744.68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64),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吴江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5元、保全费3570元,合计8245元,由被告苏州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89元,由原告吴江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1256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66)。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6989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9-22 |
5 | 其他 | (2013)射民初字第1106号 | 原告 | 原告: 吴江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166000 | 驳回原告吴江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0元,退还原告吴江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4-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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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2)苏0509民初14111号 | 原告 | 原告: 吴江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锦虞置地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2-12-05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苏0509民初5452号 | 原告 | 原告: 吴江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佳兆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永铭实业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2-07-11 | |
3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2)苏05民终4754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20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苏0582民初2849号 | 原告 | 原告: 吴江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市佳兆业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2-03-29 | |
5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苏0509民初1534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吴江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2-01-06 | |
6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2021)苏0509民初6728号 | 原告 | 原告: 吴江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