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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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日开)登字﹝2023﹞第005975号 | 登记通知书 | 变更 | 2005-06-14 | 2099-12-31 |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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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鲁1102民初131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日照正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G某某 | -- | 准许Z某某撤回对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日照正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G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保全费2220元,由Z某某负担 ...更多 | 2021-06-11 |
2 | 合同纠纷 | (2020)鲁1102民初2627号 | 被告 | 原告: 日照荣安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日照万康商贸有限公司,胡岩涛,H某某,日照正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孙正约,D某某 | 9304059.04 | 一、被告日照万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日照荣安商贸有限公司3307059.34元及罚息(罚息以
2996999.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41875%计算);
二、被告日照正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S某某、D某某对被告日照万康商贸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日照荣安商贸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原告日照荣安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H某某名下的产权证号为鲁(2017)日照市不动产权第××号(坐落于日照市房产协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3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日照正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S某某、D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万康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日照荣安商贸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56元,减半收取16628元,由被告日照万康商贸有限公司、日照正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S某某、D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15 |
3 | 合同纠纷 | (2020)鲁1102执异107号 | 被执行人 | - | 925764 | 中止本院(2017)鲁1102执1781号之二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日照市尧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管理人处的925764元债权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 | 2020-06-12 |
4 | 合同纠纷 | (2017)鲁1102民初375号 | 被告 | 原告: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日照市尧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海洋,X某某,日照正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孙正约,D某某,日照市昊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L某某 | 2000000 | 一、被告日照市尧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自2016年5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W某某、被告X某某、被告日照正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S某某、被告D某某、被告日照市昊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被告L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日照市尧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向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金钱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W某某、被告X某某、被告日照正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S某某、被告D某某、被告日照市昊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被告L某某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享有向被告日照市尧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30 |
5 | 合同纠纷 | (2016)鲁1102财保843-1号 | 被申请人 | - | 2000000 | 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冻结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
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6-11-30 |
6 | 其他 | (2016)闽07民终443号 | 被上诉人 | - | 6384429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058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8433元减半收取19216元,均由河南豫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491元,由上诉人河南豫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6-21 |
7 | 其他 | (2015)浦民初字第255号 | 原告 | 被告: 河南省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 1473179.76 | 一、本诉被告河南豫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本诉原告日照正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473179.76元,并从2015年1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本诉原告日照正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省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河南豫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8058元,由本诉被告河南豫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8433元,由反诉原告河南豫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6-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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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鲁1102民初131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日照正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G某某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日照正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G某某,日照市建设热力有限公司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