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滕振和
91110105762150996C
1000万元人民币
海南省 天津 河北省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管庄乡7号
北京首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工程监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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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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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10105762150996C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首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1994-04-29
2099-12-31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91110105762150996C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首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1994-04-29
2099-12-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京0115民初8730号
原告
原告:
北京首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625801.87
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首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1625801.87元及利息(其中120000元自2020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1505801.87元自2020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千七百一十六元,由被告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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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2
合同纠纷
(2020)鲁0302执100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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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3
合同纠纷
(2020)鲁03民终83号
上诉人
-
9329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29.00元,由淄博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600.00元,北京首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担352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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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4
其他
(2019)津0114民初467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永元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北京首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
本案按原告L某某撤诉处理
2019-09-26
5
劳动争议
(2019)京0105民初53047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北京首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J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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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6
其他
(2019)鲁0302执保218号
被申请人
-
580000
对被申请人北京首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8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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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1
7
合同纠纷
(2018)鲁0302民初2199号之二
被告
原告:
淄博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首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380000
准许淄博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00元,减半收取3500.00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5920元,由淄博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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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8
其他
(2018)鲁03执56号
申请人
-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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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9
其他
(2017)京0112执1140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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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8
10
合同纠纷
(2016)京0112民初5854号
原告
原告:
北京首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银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905000
一、被告北京银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首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银凯综合楼x号、x号办公楼以及x号附属设施及地下车库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工程监理费60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北京银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首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前期工作监理费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50元,由被告北京银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91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原告承担3657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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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2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北京银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16-09-29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北京银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16-06-01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藏0102民初2627号
原告
原告:
北京首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024-05-08
2
--
(2024)藏0102民初2626号
原告
原告:
北京首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024-05-08
3
--
(2024)藏0102民初2627号
原告
原告:
北京首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024-04-22
4
--
(2024)藏0102民初2626号
原告
原告:
北京首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024-04-22
5
--
(2024)藏0102民初464号
原告
原告:
北京首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024-03-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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