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

在营(开业)企业
勘察综合甲级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张成杰
914400007076525122
1058万
海南省 浙江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更多(7)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39号地质大厦9、10楼
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共2类资质,分别是工程勘察测绘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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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3

裁判文书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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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穗港局函﹝2015﹞428
新标准
关于港区水域内采掘、爆破或者挖取砂石泥土、堆放材料等活动审批的批复
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你院《关于申请办理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广佛环线广州南站至白云机场珠江隧道水上钻探工程施工作业的函》(粤地建院函字〔2015〕5号)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一、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广佛环线广州南站至白云机场段项目建议书已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粤发改交通函〔2013〕3971号)。为满足你院设计需要,同意你院按提交的方案在广州港内港港区所涉河段河道进行水上钻探施工,其中官洲水道设钻孔10孔、仑头水道12孔、黄埔涌2孔、珠江东河道22孔(具体坐标见附件),航道内钻孔采用单边半幅施工法,以保障航道可正常通行。工程施工工期按具体办理批准的航行通告公布的时间为准。二、钻探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按照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作业,保障施工期间航道使用及周边水域通航安全;注意钻探作业与水上水下建构筑物保持合理的安全间距;钻探作业完成须清理回收砂石泥土,不得遗留碍航障碍物在航道及河床内。三、在施工中要加强警戒和落实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加强与海事、港口、港航企业及其他周边建构筑物单位的沟通联系,保障水域通航安全、施工作业安全及其他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四、工程涉及其他行政部门审批的事项,请按其规定办理。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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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7
2099-12-31
广州市港务局
2
禅建消审字﹝2021﹞第0141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2021-12-14
2099-12-31
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3
乙测资字44508777
新标准
测绘资质证书
乙级测绘资质核准
2021-12-21
2026-12-20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委托)
4
(粤)市监(计认)准予字﹝2022﹞第11079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2021-11-24
2027-11-23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5
旧标准
--
本次申请办理测绘作业证人员名单如下:左辉,陈绮丽,黄成平,梁海洋,王南生,王雨潇,王艳峰,魏景涛,严海恒,杨勇俊,陈富荣,于波,张震,周宏达,易才琦,张有勇,周晋皓,柯昌明,陈建武,李星佑,汤威,唐印玲,魏军锋,熊刚,谢晟,共计25人,拟发测绘作业证编号4400102253-4400102277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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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6
GZ421512221800001
新标准
关于港区水域内采掘、爆破或者挖取砂石泥土、堆放材料等活动审批的批复
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你院《关于申请办理广州国际创新城金光东隧道水上钻探工程施工作业的函》(粤地建院函字﹝2015)6号)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一、拟建的广州国际创新城金光东过江隧道工程位于广州港内港港区新造水道新造渡口附近,该工程项目建议书已由广州市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同意(番发改﹝2014)208号)。为满足工程设计需求,同意你院按提交的方案在广州港内港港区新造水道广州港79#灯浮西南侧进行水上钻探施工,共包括3个钻孔,每个钻孔所需时间约3天,具体位置按评审通过的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钻孔分布及水下地形图所示,施工工期按具体办理批准的航行通告公布的时间为准。二、工程按“半幅施工法”,以保障航道正常通航。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按照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作业,保障施工期间航道使用及周边水域通航安全;注意钻探作业与新造渡口和附近水上加油站及其他建构筑物保持合理的安全间距或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钻探作业完成须清理回收砂石泥土,不得遗留碍航障碍物在航道及河床内。三、在施工中要加强警戒和落实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加强与港口、海事、港航企业及其他周边单位的沟通联系,保障水域通航安全、施工作业安全及其他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四、工程涉及其他行政部门审批的事项,请按其规定办理。此复。 广州港务局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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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5
2099-12-31
广州市港务局
7
(粤)市监(计认)准予字﹝2021﹞第9318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2021-11-24
2027-11-23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闽0623民初1604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
被告:
福建小可石油储运有限公司
3048838.85
一、福建小可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地质勘察款3048838.85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56.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3278.40元,由福建小可石油储运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主动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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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6
2
--
(2022)粤2071民初35800号
被申请人
-
3729227.06
对被申请人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名下价值相当于3729227.0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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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6
3
其他
(2020)粤12民终2520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389元(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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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4
其他
(2020)粤12民终2520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389元(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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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5
合同纠纷
(2020)粤12民终256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4元(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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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6
其他
(2019)粤1202民初792号
第三人
原告:
C某某,C某某,X某某
被告:
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53451.69
一、被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C某某、X某某支付房屋修复费用1727.22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C某某、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0元(原告C某某、C某某、X某某已预交),由原告C某某、C某某、X某某承担9350元,由被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0元。原审中案涉房屋受损情况和受损原因鉴定费用14792.7元(原告C某某、C某某、X某某已预交),由原告C某某、C某某、X某某承担。原审中,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出庭费用3000元(原告C某某、C某某已预交),由原告C某某、C某某、X某某承担。案涉房屋工程造价鉴定费用8931.77元(原告C某某、C某某、X某某已预交),由原告C某某、C某某、X某某承担8874.77元,由被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7元,本案就案涉房屋受损情况和受损原因鉴定费用25000元(原告C某某、C某某、X某某已预交),由原告C某某、C某某、X某某承担24950元,由被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0元。被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费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C某某、C某某、X某某,本院不另作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C某某、C某某、X某某、被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W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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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7
其他
(2019)粤1202民初23号
被告
原告:
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肇庆市资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14.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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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8
其他
(2019)粤1202民初532号
被告
原告:
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肇庆市资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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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9
其他
(2019)粤1202民初534号
被告
原告:
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肇庆市资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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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10
合同纠纷
(2019)粤2071民初137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
被告:
中山市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26779.22
被告中山市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支付工程款176779.22元及措施费50000元,合共226779.22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2元(原告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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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开庭公告 2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粤0104民初4405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
被告:
广东华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4-04-12
2
--
(2024)粤0104民初4405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
被告:
广东华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4-04-12
3
--
(2023)粤0114民初15862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
被告:
广州市环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01-17
4
--
(2023)粤0114民初15862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
被告:
广州市环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01-17
5
--
(2023)粤0114民初15860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
被告:
广州市环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01-17
6
--
(2023)粤0114民初15860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
被告:
广州市环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01-17
7
服务合同纠纷
(2023)粤0114民初15860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
被告:
广州市环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3-12-19
8
服务合同纠纷
(2023)粤0114民初15862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
被告:
广州市环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3-12-19
9
服务合同纠纷
(2023)粤0114民初15862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
被告:
广州市环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3-12-19
10
服务合同纠纷
(2023)粤0114民初15860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
被告:
广州市环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3-12-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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