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双兴电子科防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曹明霞
914111007191835490
200万元人民币
-
漯河市源汇区双龙大学路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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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7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6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1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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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人民币共计1545874.85,合同违约金共计人民币75000元
75000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2-07-21
〔2022〕豫漯地证执字第2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人民币2058187.44元,合同违约金100000
2058187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2-07-20
〔2022〕豫漯地证字第3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人民币五百零柒万玖仟贰佰贰拾元捌角陆分,合同违约金共计人民币五万元整
5079221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2-07-20
〔2022〕豫漯地证字第4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所欠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人民币1037701.42元
1037701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2-06-13
〔2022〕豫漯地证执字第6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执行偿还所欠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人民币2580045.95元及后续罚息 被告申请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违约金人民币1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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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046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2-06-07
〔2022〕豫漯地证执字第5号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告漯河市双兴电子科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偿还漯河市即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息 1498579.4元及2020年6月4日以后的逾期利息(自2020年6 月4日起至本息全部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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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2-04-08
〔2020〕豫1103民初2397号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19-08-12
〔2019〕豫1103执恢155号

失信信息 6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豫1103执1003号
2022-07-21
(2022)豫漯地证执字第2号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豫1103执991号
2022-07-20
(2022)豫漯地证字第3号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豫1103执987号
2022-07-20
(2022)豫漯地证字第4号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豫1103执738号
2022-06-13
(2022)豫漯地证执字第6号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豫1103执700号
2022-06-07
(2022)豫漯地证执字第5号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豫1103执432号
2022-04-08
(2020)豫1103民初2397号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411100000008594
新标准
登记通知书
监控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电子原器件、办公器材、家电销售;通讯器材销售及维修。(以上项目涉及专项行政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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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9-20
2099-12-31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豫1102执异67号
被执行人
-
--
撤销本院(2019)豫1102执145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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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2
追偿权纠纷
(2021)豫1102民初781号
被告
原告:
漯河市金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漯河新开创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锦鸿实业有限公司,漯河中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漯河市双兴电子科防有限公司,T某某,Z某某,曹明霞,H某某,L某某,W某某,C某某,T某某,田金武
3666074.83
一、被告漯河新开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漯河市金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325612.64元及至2020年4月15日的利息340462.19元(2020年4月15日以后的利息,以3325612.64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息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漯河市锦鸿实业有限公司、漯河中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漯河市双兴电子科防有限公司、T某某、Z某某、曹明霞、H某某、L某某、W某某、C某某、T某某、田金武对漯河新开创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漯河市金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065元,由被告漯河新开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漯河市锦鸿实业有限公司、漯河中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漯河市双兴电子科防有限公司、T某某、Z某某、曹明霞、H某某、L某某、W某某、C某某、T某某、田金武对被告漯河新开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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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9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1102财保3号
被申请人
-
--
冻结被申请人漯河新开创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锦鸿实业有限公司、漯河中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漯河市双兴电子科防有限公司、T某某、Z某某、C某某、H某某、L某某、W某某、C某某、T某某、T某某的存款,期限为365天; 查封被申请人漯河新开创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锦鸿实业有限公司、漯河中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漯河市双兴电子科防有限公司、T某某、Z某某、C某某、H某某、L某某、W某某、C某某、T某某、T某某的房产,期限为1095天; 案件申请费5000.0元,由漯河市金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预缴/担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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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4
合同纠纷
(2019)豫1102执145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T某某、漯河市双兴电子科防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B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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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5
合同纠纷
(2020)豫1103民初2397号
被告
原告:
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漯河市双兴电子科防有限公司,T某某,曹明霞
1563579.4
一、被告漯河市双兴电子科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息1498579.4元及2020年6月4日以后的逾期利息(自2020年6月4日起至本息全部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付)。 二、被告漯河市双兴电子科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65000元。 三、被告漯河市双兴电子科防有限公司逾期不予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T某某提供的抵押物即豫(2017)漯河市不动产证明第0040328号载明的房产(房产权证号为:漯房权证郾城区字第××号)和土地【土地证号为:漯国用(2015)第004283号】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T某某、C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40元,由被告漯河市双兴电子科防有限公司、T某某、C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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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6
其他
(2019)豫1103执恢155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漯河市双兴电子科防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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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豫11民辖终71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6-19
8
其他
(2017)豫1102民初1649号
被告
原告:
郾城区沙北东晨商行
被告:
漯河市双兴电子科防有限公司
52800
驳回原告郾城区沙北东晨商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郾城区沙北东晨商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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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7
9
合同纠纷
(2016)豫1102民初2410号
被告
原告:
漯河市源汇区百泉通讯器材经营部
被告:
漯河市双兴电子科防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48861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源汇区百泉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J某某)43974.9元; 二、被告漯河市双兴电子科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源汇区百泉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J某某)4886.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被告漯河市双兴电子科防有限公司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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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7
10
其他
(2016)豫1102民初2427号
被告
原告:
郾城区沙北汇康烟酒商店
被告:
漯河市双兴电子科防有限公司
43600
驳回原告郾城区沙北汇康烟酒商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郾城区沙北汇康烟酒商店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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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追偿权纠纷
(2021)豫1102民初781号
被告
原告:
漯河市金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漯河新开创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锦鸿实业有限公司,漯河中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漯河市双兴电子科防有限公司,T某某,Z某某,C某某,H某某,L某某,W某某,C某某,T某某,T某某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2021-05-28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豫1102民初1303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漯河市双兴电子科防有限公司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2018-07-17
3
服务合同纠纷
(2017)豫1102民初1649号
被告
原告:
郾城区沙北东晨商行
被告:
漯河市双兴电子科防有限公司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2017-06-15
4
合同纠纷
(2016)豫1102民初2410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漯河市双兴电子科防有限公司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2017-03-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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