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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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承包的广州北江引水工程(花都水厂及配水管道工程部分)标段一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环境监测站对当事人洗车槽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2023年7月20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穗花)环境监测报告表水字2023第20066号)的监测结果显示:当事人承包的广州北江引水工程(花都水厂及配水管道工程部分)标段一洗车槽废水排放口处化学需氧量为92mg/L,悬浮物为90mg/L。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中的其他排污单位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90mg/L,悬浮物中的其他排污单位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60mg/L,当事人属于其他排污单位,其承包的广州北江引水工程(花都水厂及配水管道工程部分)标段一洗车槽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超过标准限值约0.022倍,悬浮物超过标准限值0.5倍。 ...更多 |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拾柒万元整(170000元)。 | 170000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23-11-22 | 穗环(花)法罚〔2023〕13号 | |
2 | 2023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承包的广州北江引水工程(花都水厂及配水管道工程部分)标段一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环境监测站对当事人洗车槽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2023年7月20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穗花)环境监测报告表水字2023第20066号)的监测结果显示:当事人承包的广州北江引水工程(花都水厂及配水管道工程部分)标段一洗车槽废水排放口处化学需氧量为92mg/L,悬浮物为90mg/L。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中的其他排污单位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90mg/L,悬浮物中的其他排污单位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60mg/L,当事人属于其他排污单位,其承包的广州北江引水工程(花都水厂及配水管道工程部分)标段一洗车槽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超过标准限值约0.022倍,悬浮物超过标准限值0.5倍。 ...更多 |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拾柒万元整(170000元)。 | 170000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23-11-21 | 穗环(花)法罚202313号 | |
3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7日到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广州北江引水工程花都水厂及配水管道工程部分)(标段一)执法检查,该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该单位出示了营业执照,显示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573697,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建筑业,现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环境监测站在该单位洗车废水排放口采集水样。2023年7月20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的监测结果中显示该单位承包的广州北江引水工程(花都水厂及配水管道工程部分)标段一洗车槽废水排放口处化学需氧量为92mg/L超出标准限值约0.022倍,洗车槽废水排放口处悬浮物为90mg/L超出标准限值0.5倍。该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更多 |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7日内完成整改。 | --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23-07-25 | 穗环(花)责改〔2023〕74号 | |
4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7日到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广州北江引水工程花都水厂“及配水管道工程部分)(标段一)执法检查,该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该单位出示了营业执照,显示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573697,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建筑业。根据该单位环评批复文件要求,该单位的项目产生的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后回用,不外排。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洗车废水经过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再经过二级沉淀池沉淀后最终通过排污口排放至厂外雨水渠。该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更多 |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7日内拆除排污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更多 | --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23-07-25 | 穗环(花)责改〔2023〕75号 | |
5 | 当事人主要从事承包水务工程,1987年3月工商注册登记。2022年8月4日,当事人成为广州北江引水工程(花都水厂及配水管道工程部分)(标段一)施工总承包的中标单位,项目工程地址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集贤村、芙蓉嶂水库东侧、福源水库南侧、山前大道北侧地块,于2022年8月22日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集贤村正式开工。主要污染物是:黄土、生活废水、泥水、洗车槽废水、扬尘、噪声等,现有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三级沉淀池。黄土、扬尘通过洒水处理;生活废水通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外部水沟﹔泥头车运输过程中有部分泥土撒到马路上造成的泥水与洗车曹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排放到外部水沟;噪声未配备治理设施处理,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时间,避免深夜扰民。2022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承建的广州北江引水工程(标段一)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工程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工程门口水渠和三级沉淀池外排口处进行采样监测,2022年12月2日出具了监测报告((穗花)环境监测报告表水字2022第20130号)。监测结果显示,该工程三级沉淀池外排口废水排放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其中PH值超标0.6,悬浮物超标0.967倍。当事人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更多 | 罚款拾壹万元整(110000元)。 | 110000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23-06-25 | 穗环(花)法罚〔2023〕2号 | |
6 | 2022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承建的广州北江引水工程(标段一)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工程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工程门口水渠和三级沉淀池外排口处进行采样监测,2022年12月2日出具了监测报告((穗花)环境监测报告表水字2022第20130号)。监测结果显示,该工程三级沉淀池外排口废水排放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其中PH值超标0.6,悬浮物超标0.967倍。当事人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更多 |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拾壹万元整(110000元)。 | 110000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23-06-25 | 穗环(花)法罚20232号 | |
7 | 1.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 扣5分 | -- | 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2021-09-29 | -- | |
8 | 1.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 扣5分 | -- | 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2021-08-23 | -- | |
9 | 未经航道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 行政处罚(处罚)结果:罚款20000元 | 20000 |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1-08-15 | 粤穗交罚20213〔2021〕05140001号 | |
10 | 1.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的 | 扣5分 | -- | 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2021-04-13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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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容1LC粤A3A359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变更 | 2022-04-15 | 2099-12-31 | 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01202208290014 | 通知书 | 董事备案,监事备案 | 1987-03-23 | 2099-12-31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01201704250060 | -- | 企业变更登记 | -- | 2099-12-31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4 | 粤建许质穗准﹝2022﹞3507号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 | 2022-11-22 | 2025-11-22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重粤A600006618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 | 2022-04-15 | 2099-12-31 | 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01202012080035 | 通知书 | 董事备案,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 1987-03-23 | 2099-12-31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重粤A60000662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 | 2020-12-08 | 2099-12-31 | 荔湾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8 | LZ01088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 | 2022-04-15 | 2099-12-31 | 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容1LC粤A30020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变更 | 2022-04-15 | 2099-12-31 | 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容1LC粤A3A367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变更 | 2022-04-15 | 2099-12-31 | 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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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13民终2499号 | 被告 | - | 781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用781元,由上诉人G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5-23 |
2 | -- | (2022)粤1324民初164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G某某 | 131541.01 | 一、被告G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工程款64112.92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22年10月6日为3315.17元,并以64112.92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16元,被告G某某负担759元。原告L某某向本院预交受理费975元,本院予以退回759元。被告G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759元,如不按期缴纳,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1-06 |
3 | -- | (2022)粤01民终24203号 | 被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Z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2-11-15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608民初3390号之二 | 被告 | 原告: 广东钰隆管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 | -- | 准许广东钰隆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282元,减半收取2141元,申请费1515.50元,合计3656.50元(原告广东钰隆管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钰隆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08-01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608民初3390号之一 | 被申请人 | - | 199077 |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的银行账户4400××××8431的存款19907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8-01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608民初3390号 | 被申请人 | - | 199077 |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07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15.5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更多 | 2022-07-04 |
7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粤0115民初21631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Z某某,P某某,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 | 1943629.92 | 一、被告Z某某、P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953732元及滞纳金给原告H某某(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以953732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滞纳金总额以本金为限);二、被告P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960184元及滞纳金、利息损失给原告H某某(其中,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以94080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以1176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滞纳金总额以117600元为限。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842584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P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因本案纠纷而支出的公证费2800元、律师费25000元、担保费1913.92元;四、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60.51元,由原告H某某承担4910元、被告Z某某、P某某承担22950.51元(其中被告Z某某以11964元为限);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Z某某、P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6-29 |
8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粤1972民初6098号 | 被申请人 | - | 499002.26 |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499002.26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3-08 |
9 | 其他 | (2022)粤1973财保4号 | 被申请人 | - | 694377.65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94377.65元的财产。
本案保全费3992元,申请人东莞市盛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2-01-05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1972民初19086号之一 | 被申请人 | - | 583446.5 | 解除本院因(2021)粤1972财保449号案对被申请人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3446.5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11-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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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粤0117民初720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4-05-14 | |
2 | -- | (2024)粤0117民初720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4-05-14 | |
3 | -- | (2024)粤01民终9355号 | 被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6 | |
4 | -- | (2024)粤01民终9355号 | 被上诉人 | -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6 | |
5 | -- | (2024)粤0117民初720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
6 | -- | (2024)苏0311民初308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3-26 | |
7 | -- | (2024)苏0311民初308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3-13 | |
8 | -- | (2024)粤0117民初720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4-03-12 | |
9 | -- | (2024)粤0105民初26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4-02-21 | |
10 | -- | (2024)粤0105民初26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4-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