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坤康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李朝锋
91420100737500544N
5000万元人民币
广东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江西省更多(4)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26幢10层1-4号
健坤康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展开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13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20

    供应商 2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3

    中标 225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6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2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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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健坤康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职,对第一师六团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二标段和第一师三团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二标段出具的工程结算审定书经审计局核查,综合误差率分别为9.55%和12.42%,高于造价咨询行业允许误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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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健坤康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全系统通报批评,处3万元罚款,记不良记录一次。
30000
第一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1-10
师市建罚20231203号

信用中国 1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420100737500544N
新标准
企业变更登记或换照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李朝锋:40%;秦卫东:20%;陈拥军:20%;李艳红:20%;,【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5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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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4-05
2099-12-31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旧标准
--
招标代理
--
--
湖北省住建厅
3
J5210052840001
旧标准
--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
--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鄂0105民初15985号
第三人
原告:
武汉新佳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誉天东方置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21602904.49
一、被告武汉誉天东方置地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新佳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149538.8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武汉誉天东方置地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新佳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欠付工程款7149538.83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就上述第一、二款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武汉新佳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武汉誉天东方置地有限公司开发的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A-2地块项目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7149538.83元的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解除原告武汉新佳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誉天东方置地有限公司签订于2020年11月14日、编号分别为0001536、0001537、0001538的三份商品房认购协议; 五、被告武汉誉天东方置地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新佳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商品房认购定金6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六、驳回原告武汉新佳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28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武汉新佳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新佳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即28288元,由被告武汉誉天东方置地有限公司负担70%即6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武汉新佳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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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7
2
合同纠纷
(2022)鄂9006民初4990号
原告
原告:
健坤康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天门上坤置业有限公司
178172.11
一、天门上坤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健坤康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造价款178172.11元;二、驳回健坤康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16元,由健坤康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0元,天门上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1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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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1
3
劳动合同纠纷
(2012)鄂洪山民初字第0001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武汉健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0888.35
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武汉健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2005年10月至2010年7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告武汉健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888.35元。 三、被告武汉健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L某某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证书及印章,并协助原告L某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四、驳回原告L某某对被告武汉健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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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0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鄂0105民初4951号
其他
原告:
武汉新佳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誉天东方置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2024-06-20
2
--
(2024)鄂0105民初4951号
其他
原告:
武汉新佳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誉天东方置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2024-06-20
3
--
(2024)鄂0105民初4951号
其他
原告:
武汉新佳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誉天东方置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2024-06-20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鄂01民终7482号
第三人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27
5
服务合同纠纷
(2023)鄂0107民初3037号
原告
原告:
健坤康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融创思远置业有限公司,武汉融创汇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2023-06-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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