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张永珍
916201025811800294
6000万元人民币
-
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123号1404室
甘肃宏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安防工程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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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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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3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1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01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3-07-03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2-07-01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01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11283
(2024)甘01执10号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04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甘建服﹝2023﹞228号
新标准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2018-02-12
2024-12-31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甘0121民初89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Z某某,甘肃宏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99325
一、甘肃宏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Z某某支付施工费94840元,并承担违约金4485元,合计99325元;二、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0元,由Z某某负担141元,甘肃宏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2-10-14
2
合同纠纷
(2020)甘0102民初12834号之一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甘肃宏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本案移送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797元,退还给原告Z某某,由原告本人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人民法院缴纳。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更多
2021-11-30
3
侵权责任纠纷
(2019)甘0102民初8729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W某某,M某某,W某某
被告:
甘肃宏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367288
一、被告甘肃宏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M某某、W某某、M某某、W某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156000元; 二、被告甘肃宏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M某某、W某某、M某某、W某某支付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7月23日期间的滞纳金55288元,并以15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 三、驳回原告M某某、W某某、M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1元,由原告M某某、W某某、M某某、W某某负担6元,由被告甘肃宏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55元(被告甘肃宏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M某某、W某某、M某某、W某某给付案件受理费1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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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宏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甘谷县人民法院
2022-04-30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宏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甘谷县人民法院
2022-01-30
3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甘肃宏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020-07-05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甘肃宏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020-03-13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甘肃宏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甘谷县人民法院
2022-03-24
2
劳务合同纠纷
(2021)甘0621民初39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甘肃宏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
民勤县人民法院
2021-09-15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6)甘0103民初425号
原告
原告:
甘肃宏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钲丰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分公司,甘肃钲丰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2016-03-2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