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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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海林市海尔名仕豪庭智慧社区项目(二标段)”于2022年1月30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7万元,2023年8月30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万元,启动后未补缴。2023年9月18日,市劳动监察局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补缴保证金,该公司逾期未补缴。 ...更多 | 对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 50000 | 海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3-11-29 | 海人社监罚字2023第4号 | |
2 | 2023年4月,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敦化林业局二龙山林场1林班27小班国有林地内未批先占,改变林都用途。经资质部门鉴定,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401平方米,权属为国有,林地分类为林业其他用地。 ...更多 | 1.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3月31日前将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2.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4010元(肆仟零壹拾元整)。 ...更多 | 4010 |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 2023-10-30 |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3第10019号 | |
3 | 未依法履行职责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 | 辉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8-10-03 | -- | |
4 | 2018年9月30日在辉南县全民健身工程施工现场检查,有四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作业 | 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5;处罚内容:处罚人民币五千元整 | 5000 | 辉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8-10-03 | 辉建安罚第〔2018001〕号 | |
5 | 未依法履行职责 | 对你单位少缴税款(增值税436,475.70元)处以0.5倍的罚款,即罚款218,237.85元 | 218238 | 敦化市国税局 | 2018-05-17 | 敦国税稽罚〔2018〕2号 | |
6 | 2013-2015年度项目部建造师工资在该公司管理费用科目列支,未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行为处应补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金额为89,600.00元 | 89600 | 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 | 2016-09-19 | 延州地税稽罚〔2016〕10039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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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Z2024025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2024-04-17 | 2024-05-06 | 敦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 | Z2023128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2023-11-08 | 2023-11-08 | 敦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3 | 苏登JMT21050172 |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1-05-18 | 2099-12-31 | 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苏登JMT21050169 |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1-05-14 | 2099-12-31 | 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2024-03-28 | 2024-03-28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6 | Z2023138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2023-11-08 | 2023-11-08 | 敦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7 | D222009962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换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 2024-03-20 | 2025-03-19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8 | Z2023137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2023-11-08 | 2023-11-08 | 敦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9 | Z2023136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2023-11-08 | 2023-11-08 | 敦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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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吉24执异94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L某某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更多 | 2023-10-30 |
2 | -- | (2023)吉0582民初711号 | 被告 | 原告: 敦化市鑫发防水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 | 236516 | (一)被告王某某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敦化市鑫发防水涂料有限责任公司防水工程折价补偿款236516元,并自2022年1月31日起至全部款项给付完毕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工程价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敦化市鑫发防水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敦化市鑫发防水涂料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24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被告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当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3-07-19 |
3 | 其他 | (2023)吉2403财保20号 | 申请人 | - | 11724351 | 冻结被申请人延边州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29479账号内资金1172.435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3-03-13 |
4 | 其他 | (2022)吉2401执保730号 | 申请人 | - | -- | 本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 2022-09-29 |
5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2)吉2426民初333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B某某,敦化市房产管理局,S某某 | 34858 | 一、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S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Y某某损失款34858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元(原告Y某某预交525元,退还Y某某121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70元,被告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S某某共同负担3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调解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2-08-31 |
6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2)吉2426民初92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B某某,敦化市房产管理局,S某某 | 28113 | 一、被告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Z某某损失款28113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2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S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调解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2-08-31 |
7 | 合同纠纷 | (2022)吉24执保26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2-08-12 |
8 | 其他 | (2022)吉0103执1434号 | 被执行人 | - | -- | 通知如下:
(2022)吉0103民初586号法律文书执行完毕 | 2022-06-29 |
9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吉24民终1139号 | 第三人 | - | -- | 一、撤销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3民初500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L某某、L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411元,减半收取820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411元,合计24616.5元,由L某某、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6-27 |
10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2)吉24民终1030号 | 上诉人 | - | 52748.02 | 一、维持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3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3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J某某52748.02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9元,由上诉人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31元,由被上诉人J某某负担1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9元,由上诉人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31元,由被上诉人J某某负担128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5-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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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吉24民终545号 | 被上诉人 | -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08 | |
2 | -- | (2024)吉24民终545号 | 被上诉人 | -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08 | |
3 | -- | (2024)吉24民终71号 | 上诉人 | -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1-25 | |
4 | -- | (2024)吉24民终71号 | 上诉人 | -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1-25 | |
5 | -- | (2023)吉2403民初2619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延边州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2023-12-14 | |
6 | -- | (2023)吉2403民初2619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延边州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2023-12-14 | |
7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2023)吉2403民初3880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2023-11-22 | |
8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2023)吉2403民初3880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2023-11-22 | |
9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吉2403民初2619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延边州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2023-10-30 | |
10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吉2403民初2619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延边州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2023-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