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张大海
91130104746865334A
5000万元人民币
内蒙古自治区 浙江省 江苏省更多(28)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与维明大街交口盛世大厦A座24层
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共5类资质,分别是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工程咨询资信单位资质展开
  • 备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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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网站 57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3369

    供应商 8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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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5

    中标 2259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5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行政处罚 21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2

裁判文书 2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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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4年02月29日,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参与的珞珈国际18-22层装饰装修工程总承包(EPC)(编号HBSJ-201712FJ-132015001)的标段中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相互混装”的异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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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予以公示
--
--
2024-03-04
--
2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其他
扣15分
--
和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6-07
和住建认202304号
3
经调查,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是1号库改造项目设计单位。在1号库改造项目设计文件(结构图纸G-01、G-02、结构计算书、GT-03)中,改造范围、内容欠详,建筑图表示防火墙高出屋面500mm,未说明原屋面结构如何处理,未说明防火墙作风荷载、地震作用等计算,危大专篇未说明防火墙基础对原建筑基础的保障意见。上述设计文件深度不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4.4节要求。本机关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南建水责改0003324号),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已落实图纸整改,经审图机构审核确认后上传广东省施工图审查系统,并将相关设计变更情况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本机关于2022年12月30日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对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陈志能是案涉项目设计单位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属于该项目设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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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单位罚款18000.00元的6%,即人民币壹仟零捌拾元整(¥1080.00元)罚款。
18000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23-04-06
--
4
施工图设计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共利益,影响公共安全或存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隐患的
其他
扣10分
--
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23-02-20
--
5
当事人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设计的务川县2018环城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3号地块)1-4#楼施工图设计文件于2022年6月送至遵义市建筑业服务中心审核,经过遵义市建筑业服务中心初审发现该施工图里的排水管(负一层商业门面2#WL1/2污水管道)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3.3.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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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戚光凡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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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1-13
〔2022〕务综执01字第169号
6
经调查,中**是*号库改造项目设计单位。在*号库改造项目设计文件(结构图纸G-**、G-**、结构计算书、GT-**)中,改造范围、内容欠详,建筑图表示防火墙高出屋面***mm,未说明原屋面结构如何处理,未说明防火墙作风荷载、地震作用等计算,危大专篇未说明防火墙基础对原建筑基础的保障意见。上述设计文件深度不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节要求。本机关于****年*月**日作出《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南建水责改*******号),中**已落实图纸整改,经审图机构审核确认后上传广东省施工图审查系统,并将相关设计变更情况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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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1.8(万元)
--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22-12-30
南建水处罚〔2022〕28号
7
兹有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新建项目(EPC模式)设计、采购、施工标段投标,经我局核查该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发现否决投标情况中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废标原因为两家公司的联合体成员一样,都为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且上述两家公司投标文件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存在孔娟、赵毅等相同人员。为此,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向上述三家公司联系人邮箱发送了涉嫌串标告知书,要求其限期对违规行为进行陈述或申辩。截止2021年6月2日,三家公司按时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辩材料均反映其对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他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辩材料均反映其对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组建联合体一事,并不知情。结合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申辩材料反映其在内蒙古自治区设立两家分公司,并为其以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分别办理了用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CA锁,公章及法人电子签章均为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张大海。在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新建项目(EPC模式)设计、采购、施工标段投标时,因对其中一家内蒙古分公司疏于管理,未对其投标行为进行监管,导致两家分公司分别与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建联合体对同一项目进行投标,以致出现不同投标牵头人相同联合体单位及项目设计负责人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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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给予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暂停在我旗范围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一年(暂停起始日期以下文日期为准),并建议对其暂停在我市范围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一年。同时,要求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真反思,加强业务学习,规范投标联合体单位选拔流程及制度,认真核实联合体单位实际情况,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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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托克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06-20
鄂旗建函〔2022〕84号
8
1.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其他
扣5分
--
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22-06-17
--
9
1.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其他
扣5分
--
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21-12-03
--
10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其他
对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对刘裕禄罚款0.5万元
100000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12-31
青建罚立字〔2020〕第004号

信用中国 1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301000382209231Z100014
新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增项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增项
2022-09-23
2027-09-2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132140042111081Z100106
新标准
工程设计资质延续
工程设计资质延续
2021-11-18
2026-06-3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132140042208081Z100052
新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新设立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新设立
2022-09-23
2027-09-2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
132140042212081Z100062
新标准
工程设计资质升级
工程设计资质升级
2021-11-18
2026-06-3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
1301000472203071Z100081
新标准
工程设计资质增项
工程设计资质增项
2021-11-18
2026-06-3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
132140042303131Z100033
新标准
工程设计资质升级
工程设计资质升级
2021-11-18
2026-06-3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7
HZ54552a4ce47972014ce99baf1d0e6b
旧标准
--
省外设计企业重新核准备案和注销文昌分公司
--
--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
1301000472212061Z100055
新标准
工程设计资质增项
工程设计资质增项
2021-11-18
2026-06-3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2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云0423民初1297号
原告
原告:
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通海公路分局
520000
一、被告通海公路分局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勘察设计费5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6元,减半收取计5528元,由原告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0元,被告通海公路分局负担53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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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3
2
--
(2023)皖0803民初147号
被告
原告:
铜陵永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安徽盈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
准予原告铜陵永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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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6
3
合同纠纷
(2023)新4023民初418号
原告
原告:
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霍城县清水河镇人民政府
--
本案按原告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81元,减半收取计2,690.50元,由原告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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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4
合同纠纷
(2021)冀05民终497号
被上诉人
-
1027701
一、维持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8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邢台市金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恒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 二、变更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8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变更为:邢台市金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恒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用102770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27701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7日起至偿清之日,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付)。 三、驳回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恒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251元,由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恒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4251元,由邢台市金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251元,由邢台市金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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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5
合同纠纷
(2020)冀0528民初3654号
原告
原告:
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恒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邢台市金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427363
一、邢台市金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恒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用142736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27363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7日起至偿清之日,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付)。 二、邢台市金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恒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51元,由邢台市金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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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6
其他
(2020)粤0902执2762号
申请人
-
--
--
2020-12-31
7
其他
(2020)粤0902执2763号
申请人
-
--
--
2020-12-31
8
申请保全案件
(2020)冀0528财保100号
申请人
-
2210000
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金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行(账号:13×××43)中的银行存款221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恒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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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9
合同纠纷
(2020)粤0902民初2498号
原告
原告:
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茂名市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66359
限被告茂名市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设计费166359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2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给原告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37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茂名市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作退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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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10
合同纠纷
(2020)粤0902民初2500号
原告
原告:
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茂名市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75960
限被告茂名市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设计费475960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1月3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给原告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52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茂名市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作退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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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开庭公告 1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冀0102民初5256号
被告
原告:
石家庄桃园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4-04-03
2
--
(2023)冀0102民初5256号
被告
原告:
石家庄桃园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3
合同纠纷
(2023)云0423民初1297号
原告
原告:
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通海县公路局
通海县人民法院
2023-09-13
4
执行异议之诉
(2023)冀0102民初5256号
被告
原告:
石家庄桃园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3-08-31
5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23)苏0613民诉前调4879号
原告
原告:
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雅泰置业有限公司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3-07-19
6
合同纠纷
(2023)皖0803民初147号
其他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23-02-24
7
合同纠纷
(2022)皖0803民初2741号
其他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22-12-08
8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22)苏0505民初2692号
原告
原告:
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22-05-27
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21)冀0102民初8811号
原告
原告:
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万桃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1-11-09
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21)冀05民终497号
被上诉人
-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