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周建平
91330104785321217J
10500万元人民币
福建省 江西省 江苏省更多(7)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景芳三区55幢3-2号
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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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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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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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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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22

裁判文书 3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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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2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000220120837638552
新标准
330000220120837638552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2022-01-20
2099-12-31
省建设厅
2
330000220414881683485
新标准
330000220414881683485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2022-04-14
2099-12-31
省建设厅
3
330000220120837639221
新标准
330000220120837639221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2022-01-20
2099-12-31
省建设厅
4
330000220120837720044
新标准
330000220120837720044
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2-01-20
2099-12-31
省建设厅
5
330000220414882070672
新标准
330000220414882070672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2022-04-14
2099-12-31
省建设厅
6
330000240120845210029
新标准
330000240120845210029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2024-01-20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7
330000221024882872846
新标准
330000221024882872846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2022-10-24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8
D333016509
新标准
330101211224817671420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
2021-12-24
2099-12-31
区住建局
9
330000220104822151418
新标准
330000220104822151418
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2-01-04
2099-12-31
省建设厅
10
330000210611807269119
新标准
330000210611807269119
建筑业企业资质省级认定(重新核定)
2021-06-16
2099-12-31
厅政务服务中心

裁判文书 3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1023民初4808号
被告
原告:
天台喜博通风设备经营部
被告:
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
19273
限被告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台喜博通风设备经营部货款192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2元,由被告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执行立案后,本院可直接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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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2
2
其他
(2022)浙04民终2801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9760元,由上诉人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733元,上诉人S某某负担502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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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7
3
合同纠纷
(2022)浙04民终731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22元,由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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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4
其他
(2021)浙0102民初8091号
被告
原告:
杭州河源空调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N某某
--
准许原告杭州河源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原告杭州河源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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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5
合同纠纷
(2021)浙民申3454号
申请人
-
--
驳回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1-11-16
6
合同纠纷
(2021)豫0482民初628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Q某某
--
准许原告Y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924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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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7
合同纠纷
(2021)浙01民终5938号
上诉人
-
557066
一、维持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20)浙0182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20)浙0182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7066元,并退还保证金10000元; 四、驳回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82元,由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57元,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82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9426元,由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元,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3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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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8
合同纠纷
(2020)浙01民终9418号
上诉人
-
550346
一、撤销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19)浙0185民初5237号民事判决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临安区西天目山禅源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20000元; 三、临安区西天目山禅源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310346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之后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四、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临安区西天目山禅源寺损失120000元; 五、驳回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临安区西天目山禅源寺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本诉受理费24422元,由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589元,由临安区西天目山禅源寺负担11833元;反诉受理费4182元,减半收取2091元,由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92元,由临安区西天目山禅源寺负担799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22元,由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848元,由临安区西天目山禅源寺负担8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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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9
合同纠纷
(2019)浙0185民初5237号
原告
-
1754979
一、临安区西天目山禅源寺应支付给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56925元; 二、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应赔偿给临安区西天目山禅源寺损失120000元; 上述第一、第二项相抵后,临安区西天目山禅源寺尚应支付给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36925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临安区西天目山禅源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241129元(其中念佛堂、居士楼部分暂计算至2020年7月27日,此后以1984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付清日止;僧寮部分的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此后的以1879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付清日止;方丈院部分的暂计算至2020年6月26日,此后的以1950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付清日止); 四、驳回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临安区西天目山禅源寺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24422元,由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641元,由临安区西天目山禅源寺负担13781元;反诉受理费4182元,减半收取2091元,由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由临安区西天目山禅源寺负担7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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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浙0110民初54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凌水花
30240
准许原告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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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6

开庭公告 6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421民初1553号
被告
原告:
嘉善明达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4-05-10
2
--
(2024)浙0421民初1553号
被告
原告:
嘉善明达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4-05-10
3
--
(2023)浙0421民诉前调4729号
被告
原告:
嘉善明达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4-02-28
4
--
(2023)浙0421民诉前调4729号
被告
原告:
嘉善明达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3-12-27
5
--
(2023)浙0483民诉前调15131号
申请人
-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12-06
6
--
(2023)浙1023民初4808号
被告
原告:
天台喜博通风设备经营部
被告:
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X某某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12-04
7
--
(2023)浙0483民诉前调15131号
申请人
-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11-29
8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3)浙0421民诉前调4729号
被告
原告:
嘉善明达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3-11-14
9
合同纠纷
(2022)浙0483民初7632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埃尼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10-13
10
合同纠纷
(2022)浙0483民初7632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埃尼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09-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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