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安济杯华中民营企业
成旭凯
914111007932100749
6000万元人民币
-
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种子市场
鹏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共3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 备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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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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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63

    供应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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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87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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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26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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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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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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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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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我局对漯河市纪委监委移交的“河南鹏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漯河市城市管理督察处委托保存管理的:2015年7月实施的出租车停靠站牌项目、9月实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宣传项目、2016年8月实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益广告宣传项目、2017年6月实施的创建文明城市公益广告宣传项目等4个政府采购项目未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丢失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现查明:河南鹏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把应当保存的出租车停靠站牌等4个采购项目未中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丢失情况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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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你单位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处罚款5000元
5000
漯河市财政局
2020-07-17
漯财购罚决字〔2020〕3号
2
根据《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豫1103行初102号)和市财政局领导批示,我局对你单位代理的“漯河市中华市场电气及柜台升级改造工程政府采购项目超预算中标情况”重新进行了立案调查。经对你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查询的相关资料审查,发现你单位在“漯河市中华市场电气及柜台升级改造工程(漯采公开采购-2016-163)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1、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没有公开项目预算金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一项: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2、招标文件未按照规定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3、信息发布时限不符合规定。该项目漯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2016年8月11日出具了工程拦标价,你单位2016年8月11日发布招标补遗公告(三),将开标时间定为2016年8月18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发出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少于15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4、招标文件信息提供不完整。该项目2016年6月8日发布的招标文件中,没有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图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等”的规定。5、该项目严重超预算中标。该项目预算140万元,中标价4837879.16元,超过预算3437879.1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以上事实有采购计划申报记录、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材料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豫财税政〔2016]31号)第七节——《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部分,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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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责令你单位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处罚款30000元。
30000
漯河市财政局
2020-01-21
漯财购罚决字〔2020〕1号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漯)登记内变字﹝2022﹞第745号
新标准
登记通知书
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2022-07-26
2099-12-31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410027447266
新标准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证书
2022-12-28
2099-12-28
漯河市公安局
3
411100100012207
新标准
登记通知书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政府采购代理;物业管理招投标代理服务;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技术咨询;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桥梁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凿井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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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13
2099-12-31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漯源税)许变准字﹝2022﹞第(34)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2-11-29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源汇区税务局
5
公告﹝2021﹞81号
新标准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准2021年第十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2021-10-29
2024-10-29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豫1103行初50号
原告
原告:
河南鹏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漯河市财政局,漯河市人民政府
10000
准予原告河南鹏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鹏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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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9)豫1122民初1781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J某某,临颍县扶贫开发领导组办公室,临颍县陈庄乡人民政府,河南亨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鹏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24034.87
一、被告J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各项损失124034.87元,被告河南亨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61元,原告T某某负担2224元,被告J某某负担3337元,被告河南亨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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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3
其他
(2019)豫1103行初102号
原告
原告:
河南鹏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漯河市财政局,漯河市人民政府
10000
一、撤销被告漯河市财政局作出漯财购罚决字[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限被告漯河市财政局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重新进行处理。 二、撤销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作出漯政复[2019]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漯河市财政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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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4
侵权责任纠纷
(2019)豫1122民初178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J某某,临颍县扶贫开发领导组办公室,临颍县陈庄乡人民政府,河南亨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鹏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55583.6
一、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77791.80元(139342.92×60%-10813.95(27034.87×40%)+5000)。 二、被告河南亨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77791.80元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3178元,减半收取1589元,原告Z某某承担635元,被告J某某承担954元。另外1589元退回原告Z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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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行政处罚
(2020)豫1103行初50号
原告
原告:
河南鹏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漯河市财政局,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0-08-10
2
行政处罚
(2019)豫1103行初102号
原告
原告:
河南鹏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漯河市财政局,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19-09-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