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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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兴市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统罚决字〔2023〕第000012号当事人:浙江通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协和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许雷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570592156。本局于2023年9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于10月10日对你单位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现已查明,你单位上报的2023年1-2季《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号:C204-1表)统计报表中,1-2季“建筑业总产值”上报数额为**万元,检查数额为**万元,违法数额为**万元,违法比例为**%。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按照《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标准,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统计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陆佰元整(10600元)。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地址:绍兴市区胜利东路180号,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211*********57365),或者使用支付宝扫描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金数额。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统计局2023年12月8日 ...更多 |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陆佰元整(¥10600.00) | 10600 | 绍兴市统计局 | 2023-12-08 | 绍市统罚决字2023第000012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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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681201119631147661 | 330681201119631147661 | 浙江通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20-11-19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
2 | 330000211213810542461 | 330000211213810542461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21-12-13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3 | 330601201202839109510 | 330601201202839109510 |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变更) | 2020-12-03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4 | 330000211213810436445 | 330000211213810436445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 2021-12-13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5 | 330000211201802734572 | 330000211201802734572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21-12-01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6 | 330000221207804472031 | 330000221207804472031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 2022-12-07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7 | 诸劳务派遣许﹝2023﹞12号 | 330681230303843295488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2023-03-27 | 2099-12-31 |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8 | 330601210617812123076 | 330601210617812123076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 | 2022-01-13 | 2099-12-31 | 局建筑业管理处(行政审批服务处) | |
9 | 330000211224817299078 | 330000211224817299078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 2021-12-24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10 | 330681211206805583878 | 330681211206805583878 | 浙江通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准予登记 | 2021-12-08 | 2099-12-31 |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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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浙0604执3660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2-25 |
2 | 其他 | (2020)浙0681民初2046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通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诸暨市晶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浙江通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 2020-02-20 |
3 | 其他 | (2016)浙0681执4503号 | 被执行人 | - | 150636.34 | 冻结浙江通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70的存款人民币150636.34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6-27 |
4 | 其他 | (2016)浙06民终684号 | 上诉人 | - | -- |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6-03-31 |
5 | 其他 | (2014)绍诸民初字第301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浙江通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 211467 | 一、被告浙江通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营养费合计人民币149136.34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72元,依法减半收取2236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736元,被告浙江通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重新鉴定费2040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预付),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1-28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3)绍诸调确字第712号 | 申请人 | - | 4000 | 一、浙江通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给楼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除已支付的3500元,余款500元定于当场付清;二、楼君放弃其他赔偿请求。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3-11-14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3)绍诸民初字第27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X某某,浙江通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 359195.4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赔偿原告C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54597.70元,扣除被告浙江通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47810元,尚应支付106787.7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通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C某某鉴定费、拖车费、停车费等经济损失2190元,款已付清;
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支付被告浙江通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理赔款4781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46元,依法减半收取1373元,由被告浙江通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02-28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0)绍诸民初字第248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绍兴诸暨支公司,浙江通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 24000 | 准许原告Y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更多 | 2010-12-28 |
9 | 其他 | (2010)浙绍民终字第803号 | 被上诉人 | - | 8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