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你单位作为申报义务人,未在非深户籍员工黄锐鹏(男、广东省汕头市人,身份证:440582********6919)入住龙福一村13栋101房之日起七日内申报黄锐鹏的居住登记信息的违法事实。 ...更多 | 决定给予深圳市丰浩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 500 |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 | 2021-09-09 | 深龙岗公(新城)行罚决字〔2021〕44115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21903532215 | 21903532215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十路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1201-1202;法定代表人:程晓丹;成立日期:1999-09-21 ...更多 | 2019-09-10 | 2099-12-31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A100837 | A100837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十路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1201-1202;法定代表人:程晓丹;成立日期:1999-09-21 ...更多 | 1999-09-21 | 2099-12-31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粤建许准﹝2022﹞529号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重新核定 | 2022-04-26 | 2027-04-26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4 | 22206841819 | 22206841819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留新一路万科云城一期五栋2404;法定代表人:程晓丹;成立日期:1999-09-21 ...更多 | 2022-02-24 | 2099-12-31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22206729936 | 22206729936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十路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1201-1202;法定代表人:程晓丹;成立日期:1999-09-21 ...更多 | 2022-01-13 | 2099-12-31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粤建许深准﹝2022﹞279号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重新核定 | 2022-05-27 | 2027-05-27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
7 | 粤建许深准﹝2022﹞64号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企业合并 | 2022-01-28 | 2027-01-28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0)粤13民终725号 | 被上诉人 | - | 1727602.2 | 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3民初56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南惠州分公司和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惠州市和地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27602.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727602.2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上诉人惠州阳光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上诉人惠州市和地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50元(已减半),由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南惠州分公司和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500元,惠州阳光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惠州市和地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
二审受理费9700元,由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南惠州分公司和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50元,由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南惠州分公司和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500元,惠州阳光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一审、二审受理费,待本案执行时由当事人自行结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4-27 |
2 | 合同纠纷 | (2019)粤1303民初560号 | 第三人 | 原告: 惠州市和地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南惠州分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阳光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136961.87 | 一、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南惠州分公司和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惠州市和地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36961.8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136961.87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被告惠州阳光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惠州市和地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50元(已减半),由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南惠州分公司和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惠州阳光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惠州市和地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粤13民终725号 | 其他 | -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