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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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施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班玛县吉卡乡寄校建设施工工程 | 2022-10-27 | 2022-10-27 | 班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D350096772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重庆晟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_企业资质变更申请 | 2021-10-19 | 2026-10-18 | 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3 | J6674001127602 | 开户许可证 | 账户变更 | 2019-02-27 | 2099-12-31 | 中国人民银行忠县县支行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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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青2801民初2612号 | 被告 | 原告: 青海诺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晟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青海诺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6元,减半收取1428元,由原告青海诺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更多 | 2021-09-16 |
2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7)渝0233民初1412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晟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35500 | 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晟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元、保全费375元,均由原告重庆晟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02 |
3 | 其他 | (2017)渝0233民初3578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晟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 | 本案按原告重庆晟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17-07-12 |
4 | 其他 | (2017)渝0233财保55号 | 申请人 | - | -- | 予以保全。
保全申请费375元,由申请人先行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