垚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国家优质工程奖西南民营企业
王忆
91500112709347749Y
5100万
广西壮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湖北省更多(11)
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228号3幢9-1.9-2
垚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3类资质,分别是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工程咨询资信单位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21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654

    供应商 22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22

    中标 856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25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 11 历史 15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20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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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4年4月28日,巡查发现:A181项目临边防护缺失。
其他
-0.1
--
锦江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4-04-29
--
2
1.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系挂安全带的违规行为,对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扣企业信用分0.1分/次,有效期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n2.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系挂安全带的违规行为,监理单位扣企业信用分0.1分/次,有效期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
...更多
企业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
-0.1
--
锦江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4-04-17
--
3
履行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职责不到位、未按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监督内容或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属地住建主管部门的,投诉案件处置经核实未按规定执行的扣0.5分/次
...更多
其他
-0.5分
--
成都市锦江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4-02-08
--
4
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在万安街道海伦堡玖悦府三期二标段项目(西地块9#—10#楼、西地块地下室)在塔式起重机安装完成后未监督检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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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经查(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3月31日,你单位在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万安街道海伦堡玖悦府三期二标段项目(西地块9#—10#楼、西地块地下室)塔式起重机安装完成后,未监督检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以上事实有: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关于花样年.德商碧云天玺一号地等24个项目涉嫌违规作业移送依法查处的函》(川天公园城市函〔2022〕376号)、案件询问(调查)笔录、你单位营业执照、工程监理合同等证据证实。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之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单位不具备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依据《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认定为一般违法情形,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选择―般情形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和《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类)第201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一般处罚,予以警告,处罚款人民币17500元(大写:壹万柒仟伍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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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00
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10-25
成城执天府罚字〔2022〕第012026号
5
监理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发生一般事故的,每次扣5分
其他
-5.0
--
--
2023-06-05
--
6
经查,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金沙县中医院扩展项目施工过程中,承担监理职责时,有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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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
金沙县综合执法局
2022-07-24
金综执罚决字〔2022〕第08-044号
7
在监理的秀山县人民医院分院建设项目中存在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同时报告建设单位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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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
秀山县城乡建委
2022-04-18
(秀山)住建罚字〔2022〕第29号
8
未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其他
予以通报。
--
恩施州住建局
2021-01-12
--
9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响应的条款放在不恰当的位置,且相应内容未集中编写在评标标准和方法中
其他
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
--
2020-12-29
--
10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
30000
重庆市璧山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12-23
(璧山)建罚〔2020〕第0080-1号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2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票据纠纷
(2022)浙1081民初5841号之一
被告
原告:
浙江常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遵义崴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台州牧德能源有限公司,遵义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浙江常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854元,保全费783.18元,合计1637.18元,由原告浙江常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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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0
2
合同纠纷
(2017)渝0114民初7386号
原告
原告:
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68971.7
一、被告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68971.7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2元,减半收取3166元,由被告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0元,由原告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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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3
其他
(2016)渝0114民初4449号
原告
原告:
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62504.7
一、被告重庆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62504.7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被告重庆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50元, 原告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本院预交上诉费用。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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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3
4
合同纠纷
(2016)渝0114民初4450号
原告
原告:
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152825
一、被告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152825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46元,减半收取3573元,由被告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78元,由原告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9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与一审相同)。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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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6
5
合同纠纷
(2013)巴法民初字第03485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广场支行
7583
一、被告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X某某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石子坪235号1幢6-4号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7583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对被告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X某某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X某某对被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广场支行的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限被告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X某某自愿垫付,被告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径付原告X某某,本院预收的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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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7
6
合同纠纷
(2014)巴法民初字第00872号
原告
原告:
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
204684
被告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报酬204684元。 上述判项,限被告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2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525元,由被告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垫付,限被告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 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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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1
7
合同纠纷
(2013)巴民初字第0423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广场支行
10680
一、被告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0680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对被告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L某某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L某某对被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广场支行的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限被告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L某某垫付,被告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径付原告L某某,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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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30
8
合同纠纷
(2013)巴法民初字第0432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广场支行
10165
一、被告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0165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对被告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L某某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L某某对被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广场支行的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限被告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L某某垫付,被告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径付原告L某某,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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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30
9
合同纠纷
(2013)巴法民初字第03521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广场支行
10130
一、被告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D某某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石子坪235号2幢8-2号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0130元; 二、驳回原告D某某对被告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D某某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D某某对被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广场支行的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限被告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D某某垫付,被告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径付原告D某某,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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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4
10
合同纠纷
(2013)巴法民初字第03493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广场支行
10164
一、被告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R某某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石子坪235号1幢17-3号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0164元; 二、驳回原告R某某对被告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R某某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R某某对被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广场支行的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限被告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R某某垫付,被告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径付原告R某某,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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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4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济源市丰硕物资有限公司 ,重庆广极商贸有限公司 ,遵义葳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欣梦洋商贸有限公司 ,台州牧德能源有限公司 ,成都嘉翌元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中合融通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07-27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票据追索权纠纷
济源市丰硕物资有限公司 ,重庆广极商贸有限公司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遵义葳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欣梦洋商贸有限公司 ,台州牧德能源有限公司 ,成都嘉翌元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中合融通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04-16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重庆周朝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013-09-14

开庭公告 1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渝0109民初3009号
原告
原告:
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奥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24-04-25
2
--
(2024)渝0102民初866号
原告
原告:
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2024-04-24
3
--
(2024)黔0324民初345号
被告
原告: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正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正安县人民法院
2024-03-14
4
--
(2024)黔0324民初345号
被告
原告: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正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正安县人民法院
2024-02-27
5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3)渝0105民初6819号
被告
原告:
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济源市丰硕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广极商贸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义葳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欣梦洋商贸有限公司,台州牧德能源有限公司,成都嘉翌元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中合融通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06-12
6
劳务合同纠纷
(2022)黔0402民初8528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F某某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2023-06-02
7
合同纠纷
(2023)川0192民初1806号
原告
原告:
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正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2023-05-10
8
劳务合同纠纷
(2022)黔0402民初8528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F某某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2023-04-24
9
合同纠纷
(2023)川0192民初1806号
原告
原告:
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正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2023-04-21
10
劳务合同纠纷
(2022)黔0402民初8528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F某某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2023-03-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