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徐光友
915001052030496213
5000万
重庆
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33号2幢7-5
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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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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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35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渝0112民初183号
被告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Y某某,重庆伸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040000
一、被告X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15%起计算至2020年12月25日止的期内利息,及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X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万元; 三、被告重庆伸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X某某、Y某某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00元,减半收取11450元,由被告X某某、Y某某、重庆伸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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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8
2
--
(2022)渝0112民初38406号
被告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Y某某,重庆伸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040000
一、被告X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2020年12月24日止的期内利息,及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X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万元; 三、被告重庆伸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X某某、Y某某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00元,减半收取11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X某某、Y某某、重庆伸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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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6
3
--
(2022)渝0112民初38406号
被告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Y某某,重庆伸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040000
一、被告X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2020年12月24日止的期内利息,及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X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万元;三、被告重庆伸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X某某、Y某某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00元,减半收取11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X某某、Y某某、重庆伸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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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5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渝0111民初5857号
被告
原告:
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01022.2
被告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86355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延期付款违约金以1086355元为基数,分段从2018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百分之三十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百分之三十计算至付清全部付款之日止)。 驳回原告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466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67.2元,由被告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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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渝01民辖终171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02-23
6
合同纠纷
(2017)渝01民初919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伸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8816592.01
一、被告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一期工程款13929646.02元及资金占有损失(以13929646.0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二期工程款24886945.99元及资金占有损失(以24886945.99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3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309.54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202677.54元,由被告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86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工程造价鉴定费880000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378400元,由被告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1600元;工程质量鉴定费30000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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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7
合同纠纷
(2018)渝0107民初8680号
被告
被告:
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1288.66
一、解除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渝彬国鸿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 二、被告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渝彬国鸿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58037.88元。 三、被告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渝彬国鸿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违约金13250.78元。 四、驳回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渝彬国鸿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650元,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650元,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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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G某某,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2022-10-20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2022-04-17
3
民事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018-09-14
4
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
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018-05-17

开庭公告 3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渝0105民初12297号
被告
原告:
重庆派普斯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4-05-21
2
劳务合同纠纷
(2023)渝0105民初31573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重庆伸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11-15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渝民申2299号
被告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08-04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渝民申2299号
被告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07-27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渝民申2299号
被告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07-26
6
劳务合同纠纷
(2023)渝0118民初4474号
被告
原告:
K某某
被告:
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泽渝建材有限公司,R某某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2023-05-15
7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23)渝0112民初183号
被告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伸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Y某某,X某某,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3-04-11
8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23)渝0112民初183号
被告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伸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Y某某,X某某,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3-03-21
9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22)渝0112民初38406号
被告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X某某,重庆伸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3-02-20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渝0151民初467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Z某某,G某某,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2022-12-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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