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草原杯东北
王根喜
91152200115610693A
5023.1701万元人民币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政府新址(索伦街北、察尔森路西侧)
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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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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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149

    供应商 10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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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2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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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10

    中标 32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58

    工法 3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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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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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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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5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83

法院公告 5

开庭公告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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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罚款10000元。
10000
科尔沁右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07-25
科右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字〔2022〕8号
2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其他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20-08-06
兴建罚字〔2013〕02号
3
在信合广场6#、9#、10#楼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了《兴安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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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将鄂建军列入黑名单
--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11-07
--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83188
(2024)内2201执990号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4-02-29
2
1241761
(2024)内2221执644号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2024-02-20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JY31522210068085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
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2-08-30
2027-08-29
科尔沁右翼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兴乌开)许变更准字﹝2020﹞第(18)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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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3
91152200115610693A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
2019-04-02
2029-12-28
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裁判文书 18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内22执160号
被执行人
-
--
--
2023-08-10
2
--
(2023)内2202民初131号
被告
原告:
阿尔山市昕拓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
36960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阿尔山市昕拓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塔式起重机租赁费35200.00元、违约金1760.00元;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阿尔山市昕拓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大汉QTZ50塔式起重机(产权备案登记编号:蒙FA-TO1411);三、驳回原告阿尔山市昕拓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35.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阿尔山市昕拓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73.80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36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以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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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3
其他
(2023)内2202民初20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3.33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W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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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7
4
--
(2022)内2221民初4509号
原告
原告:
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795351.6
一、被告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量保修金442331.53元; 二、被告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工程款1353020.07元,并以此为本金,自2022年5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3.7%计算应付款利息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36元由被告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中国农业银行乌兰浩特市兴安支行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乌兰浩特市兴安支行。收款单位: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代收诉讼费财政专户,账号:0515××××4829,附言:某某上诉费。农行大厅联系电话:0482—821××××、82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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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6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内2202民初808号
被告
原告:
阿尔山市天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某某
--
准许原告阿尔山市天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5.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阿尔山市天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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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9
6
其他
(2022)内2221执保105号
其他
-
--
--
2022-07-20
7
合同纠纷
(2022)内2202民初27号
原告
原告:
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阿尔山市雪都土地储备中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751858.36
一、被告阿尔山市雪都土地储备中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375404.18元,并以9375404.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至全部工程款给付完 毕之日止; 二、被告阿尔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不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777.83元(原告已缴纳),退回原告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50.00元,由被告阿尔山市雪都土地储备中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6727.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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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6
8
其他
(2022)内2221执保88号
其他
-
--
--
2022-06-21
9
合同纠纷
(2022)内2202民初35号
原告
原告:
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阿尔山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17119610.06
一、被告阿尔山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559805.03元,并以8559805.0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至全部工程款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18.64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阿尔山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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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10
合同纠纷
(2022)内2202民初37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B某某,H某某
--
准许原告Z某某对被告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B某某、H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44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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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法院公告 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Y某某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4-04-10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劳务合同纠纷
L某某、科右前旗珊旺草原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2023-04-16
3
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Y某某、Z某某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0-04-10
4
裁判文书
劳务合同纠纷
J某某、H某某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5-07-08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劳务合同纠纷
H某某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5-06-10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劳务合同纠纷
J某某、H某某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5-01-04

开庭公告 20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内22民终799号
被上诉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13
2
--
(2024)内22民终946号
被上诉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10
3
--
(2024)内22民终1330号
上诉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9
4
--
(2024)内22民终1316号
上诉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9
5
--
(2024)内22民终799号
被上诉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24
6
--
(2024)内22民终1288号
被上诉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23
7
--
(2024)内22民终165号
被上诉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17
8
--
(2024)内22民终946号
被上诉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17
9
--
(2024)内22民终1097号
被上诉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03
10
--
(2024)内22民终1108号
被上诉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0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