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 建筑工程一级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王建明
91330402146566429R
20218万元人民币
湖北省 江苏省 安徽省更多(4)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东首
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14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98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394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66

    工法 3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 5 历史 5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1

裁判文书 88

法院公告 6

开庭公告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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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2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章思思、李淑娇发现当事人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在长兴县太湖街道锦棠里商住项目(1-4#楼、地下室)涉嫌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的行政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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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是长兴县**街道**大道与**路交叉口东北角***商住项目(1-4#楼、地下室)的施工单位,该项目于2021年10月开始施工。2022年8月24日9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该项目施工现场时发现当事人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检查情况如下:该项目现场共3台塔吊正在使用,分别为1#、2#和3#塔吊,这三台塔吊周围均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现场有1处临时用电设施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项目2#楼脚手架外架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022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湖长综执责改通字〔2022〕第10-0452号),责令于2022年8月31日17时前在1#、2#、3#塔吊,临时用电设施及2#楼脚手架外架完成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并接受复查。经复查,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要求。当事人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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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浙江省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11-11
湖长综执罚决字〔2022〕第10-0452号
2
--
其他
现查明,2021年10月20日9时13分,当事人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余新镇新贤园D区安置房工程工地食堂,在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东至新贤路,南至汪介桥港,西至烟兜港,北至杨家街经营时,未建立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相应的记录台账。经查,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余新镇新贤园D区安置房工程工地食堂内有1间厨房,1间配菜间和1间就餐区,经营面积约180平方米,并设置有1个蓝色中型垃圾桶以及灰色和绿色2个小型分类垃圾桶。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余新镇新贤园D区安置房工程工地食堂作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能出具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记录台账。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图、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建立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记录台账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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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11-05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128号
3
垃圾分类管理人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其他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50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09-28
嘉南综执〔2020〕当罚决字第07-0024号
4
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其他
罚没款金额15000元
15000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08-20
盐综执罚决字〔2019〕731号
5
存在违规行为
其他
进行企业约谈
--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01-09
--

信用中国 3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402200630324722927
新标准
330402200630324722927
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20-07-02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
秀执挖字﹝2023﹞81号
新标准
330411231130807636132
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3-11-30
2099-12-31
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3
330000221208805604756
新标准
330000221208805604756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2022-12-08
2099-12-31
省建设厅
4
330402200714925233344
新标准
330402200714925233344
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20-07-14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5
330000210127815842505
新标准
330000210127815842505
建筑业企业资质省级认定(变更)
2021-01-27
2099-12-31
省建设厅
6
330000210127815805593
新标准
330000210127815805593
建筑业企业资质省级认定(变更)
2021-01-27
2099-12-31
省建设厅
7
330000220505890580171
新标准
330000220505890580171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2022-05-07
2099-12-31
厅政务服务中心
8
330000220505891240525
新标准
330000220505891240525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2022-05-07
2099-12-31
厅政务服务中心
9
330402210127815589123
新标准
330402210127815589123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变更)
2021-01-29
2099-12-31
省建设厅
10
330000211213810743892
新标准
330000211213810743892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2021-12-13
2099-12-31
省建设厅

裁判文书 8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411执2339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执行的(2023)浙0411执2339号案件予以结案
2023-11-20
2
--
(2022)浙04民初119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3057366.44
1、确认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对浙江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享有债权3057366.44元;2、驳回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420元,由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6元,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12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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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9
3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023)浙0483民初1237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宏冠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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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3
4
其他
(2022)苏0682民初5963号之二
被告
原告:
南通市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南通市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南通市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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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9
5
其他
(2021)浙0402民初689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嘉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853971.52
一、被告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护理、误工、营养、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各项物质性损害676730.65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二、被告浙江嘉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护理、误工、营养、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物质性损害511850.76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三、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护理、误工、营养、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物质性损害302120.76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46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809.2元;被告浙江嘉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0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交费账户户名: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南湖支行,账号为:×××,逾期交纳将移送执行)、被告L某某负担180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交费账户户名: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南湖支行,账号为:×××,逾期交纳将移送执行)、被告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61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交费账户户名: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南湖支行,账号为:×××,逾期交纳将移送执行),三被告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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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6
合同纠纷
(2022)浙0521民初1527号之一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F某某,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Q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两项合计1270元,由原告Q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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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7
合同纠纷
(2022)浙0411民初1248号
被告
原告:
嘉兴秀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
80559.25
一、被告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秀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49427.25元;二、被告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秀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30000元;三、驳回原告嘉兴秀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1665元,财产保全费3370元,合计5035元,由原告嘉兴秀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132元、被告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9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后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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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8
其他
(2020)浙0402破申34号
申请人
-
--
准许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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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9
其他
(2020)浙0402执2042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0)浙0402执20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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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10
其他
(2020)浙0411执1541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0)浙0411执15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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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法院公告 6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C某某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08-28
2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G某某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9-02-26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G某某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8-11-06
4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巽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7-09-07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巽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7-03-02
6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Z某某、Z某某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6-04-30

开庭公告 10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4民终1075号
被上诉人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24
2
--
(2024)浙0402民诉前调206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4-04-11
3
--
(2024)浙0481民诉前调2128号
申请人
-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4-03-20
4
--
(2024)浙0726民初721号
被告
原告:
浙江三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浦江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4-03-13
5
--
(2023)浙0483民初6667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桐乡由彩纺织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4-03-11
6
--
(2023)浙0402民初5998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C某某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12-18
7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2023)浙0402民初712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11-22
8
民间借贷纠纷
(2023)浙0726民初348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浦江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Y某某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11-17
9
劳务合同纠纷
(2023)浙0726民初3487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Z某某
被告:
浦江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Y某某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11-14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23)浙0726民初348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浦江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Y某某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11-0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