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建筑工程一级泰山杯华东民营企业
高丽芳
91370502753507033K
15800万元人民币
四川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江西省
东营区北一路726号
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共4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6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70

    供应商 7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88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53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 7 历史 9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12

裁判文书 58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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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处罚金额:50000
50000
垦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11-24
--
2
昌乐日科化学智能装备项目,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其他
处罚情况罚款金额(万元):10000
100000000
昌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12-29
--
3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执法结果: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
东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09-30
--
4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其他
限制行为:限制的行为
--
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02-05
--
5
在康洋路以东、汾河路以北海通御墅蓝湾项目时在重污染天气一级响应期间违规施工。
其他
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0000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2021-01-07
东执处字〔2021〕第010706号
6
大气污染防治类
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
30000
东营市河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10-14
--
7
施工工地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罚款3万元
30000
东营市河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10-14
东河综执处字〔2020〕第020号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68207
(2024)鲁0305执1403号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2024-04-01

信用中国 1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TS3837C12-2024
新标准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生产许可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
2020-10-21
2024-10-20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
东建建公告﹝2023﹞1204号
新标准
关于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情况的公告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
2023-12-28
2024-12-28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3
3700000131001
新标准
公司(企业)登记
核准
2020-09-01
2099-12-31
东营市东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4
(鲁)JZ安许证字﹝2005﹞050182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正常延期
2023-05-08
2026-07-1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5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务合同纠纷
(2022)鲁0502民初444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S某某
被告:
C某某,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L某某、S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L某某、S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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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3
2
侵权责任纠纷
(2022)鲁0503民初70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Z某某,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
176683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因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157603元。 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劳务费19080元。 三、被告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赔偿。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2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852元,被告Z某某、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负担3500元,被告Z某某负担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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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6
3
合同纠纷
(2021)鲁0503民初1934号
原告
原告:
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东营市大万房地产有限公司
11382149.56
一、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大万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及《补充协议书》于2022年6月份解除;二、东营市大万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382149.56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5763993.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872元,由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负担22282元,由东营市大万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8559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东营市大万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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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2
4
其他
(2022)鲁0502执保261号
申请人
-
14200000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鸿源置业有限公司14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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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5
侵权责任纠纷
(2022)鲁0505民初149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C某某,Y某某,M某某,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
--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2153元; 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8元,减半收取计1919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1458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4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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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8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591执151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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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7
合同纠纷
(2021)鲁0591民初4069号
原告
原告:
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L某某
--
本案按原告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1-11-25
8
其他
(2021)鲁0503执保127号之一
其他
-
12300000
冻结被保全人东营市大万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河安分理处账户的存款12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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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9
其他
(2021)鲁0503执保126号之一
其他
-
2850135.64
冻结被保全人东营市大万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河安分理处账户的存款2850135.6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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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10
其他
(2021)鲁0503执460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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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Z某某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开庭公告 6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M某某,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2024-04-28
2
--
--
被告
原告:
东营振旭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高速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26
3
--
--
被告
原告:
K某某
被告:
Z某某,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东营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2024-03-13
4
--
--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M某某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2024-03-04
5
--
--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M某某,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2024-03-04
6
--
--
被告
原告:
东营振旭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山东高速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2024-02-07
7
--
--
被告
原告:
东营振旭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山东高速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2024-02-07
8
--
--
原告
原告:
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东营鸿源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09
9
--
--
原告
原告:
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
被告:
山海间(山东省)智慧农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2023-12-07
10
--
--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L某某,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东营市泰康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2023-1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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