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建筑工程一级西南民营企业
杨理
915205243220314321
500万元人民币
广东省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洪南路众隆商务大厦7楼
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展开
  • 备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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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7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8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9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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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3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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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其他
--
--
大方县人民法院
2023-09-18
〔2023〕黔0521执2572号
2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大方县人民法院
2023-07-03
〔2023〕黔05民终532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截至2022年2月25日,被告中勘基建集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程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原告红果开发区宏鑫建筑物资租赁站站租金及费用853353.15元,该款项被告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睛隆分公司、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司分两期支付原告红果开发区宏鑫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3年年1月21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24年2月10日之前支付453353.3.15元;二、被告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分公司、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若未按照本协协议第一条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红果开发区宏鑫建筑筑物资租赁站有权就本协议第一条未支付的全部款项申请执行。被告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睛隆分公司、、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从逾期之目起以未付付款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S%向原告红果开发区宏鑫建筑筑物资租赁站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三、截至2022年2月25日,被告中勘基建集团第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睛隆分公司、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有限公司在租材料钢管52932.6米(203.587吨),扣件99571套,,套管2599根,快拆架6211.6米,被告中勘基建集团第工工程有限公司睛隆分公司、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1日之前归还原告红果开发区宏鑫建筑物资租賃賃站,到期不能归还部分,被告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限公司睛隆分公司、中勤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按照钢钢管4300元/吨,扣件5元/套,套管6元/根、快拆架18元/米折价赔介赔偿原告红果开发区宏鑫建筑物资租賃站;并从2022年22月26日起按照钢管78元/吨/月,扣件0.007元/套/天,套管0.002元/套/天,快拆架0.02元/米/天计算日租金直至材料归还完完毕或是赔偿款付清之日止。本条所述材料产生的日租金和未未归还的材料赔偿款于2023年1月21日之前支付完毕。归还还材料产生的上下车费、运费、钢管校正费由被告中勘基建集团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限公司承担:四、原告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60000元、保全担保费4700元,合计64700元,由被告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工程有限公司睛隆分公司、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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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晴隆县人民法院
2023-04-03
〔2022〕黔2324民初524号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3)黔0521执2572号
2023-07-03
(2023)黔05民终532号
大方县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黔2324执438号
2023-04-03
(2022)黔2324民初524号
晴隆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3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414500
(2024)黔2324执恢64号
晴隆县人民法院
2024-03-25
2
100966
(2024)黔0502执611号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2024-01-19
3
106718
(2023)黔2301执12036号
兴义市人民法院
2023-12-04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新标准
准予许可
2022-12-06
2025-12-06
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915205243220314321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2015-01-29
2099-12-31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旧标准
--
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2017-08-02
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
4
(七星市监)登记内迁入字[2017]第11号
旧标准
--
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2017-08-01
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黔01民终13303号
上诉人
-
--
一、准许上诉人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2元,减半收取911元,由上诉人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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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黔0115民初10077号
被申请人
-
1250000
冻结被申请人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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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黔0115民初8106号
被申请人
-
80909.42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909.4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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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4
合同纠纷
(2021)黔0502民初759号
被告
原告:
阳头乃
被告:
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本案移送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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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5
合同纠纷
(2020)黔0402民初117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F某某,贵州鑫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00000
一、由被告F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工程款及其他款项共计人民币57174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571744.5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人民币57174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F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L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52元,保全费人民币4451元,合计人民币16403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人民币1435元,由被告F某某承担人民币149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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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6
合同纠纷
(2020)黔2324民初1209号之二
被告
原告:
红果开发区宏鑫建筑
被告:
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
--
准许原告红果开发区宏鑫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733元,由原告红果开发区宏鑫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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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7
合同纠纷
(2020)黔01民终1608号
被上诉人
-
3856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7084元,由上诉人黔西南州恒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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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8
合同纠纷
(2019)黔0181民初5873号
原告
原告:
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黔西南州恒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B某某
379076.05
一、限被告黔西南州恒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9076.0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79076.05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B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4元,保全费2448元,共计9532元,由被告黔西南州恒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B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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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9
合同纠纷
(2019)黔0115民初9890号之一
被申请人
-
--
解除对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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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10
合同纠纷
(2019)黔0115民初9890号
被申请人
-
1668502.38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8502.3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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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开庭公告 2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毕节金海湖南开实验学校管理有限公司,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2023-03-2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黔01民终12634号
上诉人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3-0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黔01民终11780号
上诉人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2-0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黔0115民初4775号
被告
原告:
兴义市一马当先建材销售中心
被告:
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2022-10-20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黔0115民初4772号
被告
原告:
兴义市春文水泥制品加工厂
被告:
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2022-10-19
6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22)黔0115民初10425号
被告
原告:
贵州金源宝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2022-10-10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黔0115民初7146号
被告
原告:
贵州胜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2022-09-07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黔0115民初4775号
被告
原告:
兴义市一马当先建材销售中心
被告:
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2022-08-08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黔0115民初5829号
被告
原告:
兴义市永东五金店
被告:
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2022-08-04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黔0115民初4774号
被告
原告:
黔西南州明尚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2022-06-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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