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市政公用工程一级草原杯东北民营企业
顾铁刚
91152221670686953C
8000万元人民币
河北省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新址三中南侧
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公路养护从业资格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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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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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29

    供应商 1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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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2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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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4

    中标 70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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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7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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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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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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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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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3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信用中国 1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522212009210009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0-09-21
2025-09-20
科尔沁右翼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
(科右前税)许变更准字﹝2019﹞第(115108)号
新标准
(科右前税) 许变更准字 〔2019〕 第(115108) 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9-06-27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科尔沁右翼前旗税务局
3
91152221670686953C001Q
新标准
排污许可证
水、气、固废
2023-04-24
2028-04-23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4
D152221G2021-0214
新标准
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
2021-04-06
2026-04-05
科尔沁右翼前旗水利局
5
91152221670686953C001Q
新标准
排污许可证332
其他
2023-04-24
2028-04-23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6
前旗环审字﹝2022﹞046号
新标准
审批意见
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根据《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设施、生态保护措施、结论以及你单位生态环境信用承诺,我局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一)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行过程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保护措施,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制度,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与环境保护措施; 2、灰渣库全封闭,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4、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就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严格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不得擅自更改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 作假。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同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登记。 (四)请科尔沁右翼前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落实《报告表》、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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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2099-12-31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翼前旗分局
7
JY31522210050575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
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0-09-21
2025-09-20
科尔沁右翼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8
前国许受字〔2017〕第207号
旧标准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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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国家税务局
9
前国 许变更准字 〔2017〕 第39 号
旧标准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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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国家税务局
10
前国许变更准字〔2017〕第39号
旧标准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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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务合同纠纷
(2021)内2202民初877号
第三人
原告:
H某某
被告:
廊坊罡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长松,通辽市天润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8206
一、被告廊坊罡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劳务费7000.00元、往返路费1206.00元,合计8206.00元; 二、被告于长松、被告通辽市天润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Z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24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83.72元,由被告廊坊罡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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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2
劳务合同纠纷
(2021)内2202民初870号
第三人
原告:
G某某
被告:
廊坊罡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长松,通辽市天润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8206
一、被告廊坊罡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劳务费7000.00元、往返路费1206.00元,合计8206.00元; 二、被告于长松、被告通辽市天润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Z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24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83.72元,由被告廊坊罡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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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3
劳务合同纠纷
(2021)内2202民初120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长春市锌洋金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准予原告L某某对被告长春市锌洋金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W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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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4
劳务合同纠纷
(2021)内2202民初120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长春市锌洋金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准予原告L某某对被告长春市锌洋金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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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5
劳务合同纠纷
(2021)内2202民初877号
第三人
原告:
H某某
被告:
廊坊罡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长松,通辽市天润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21-11-16
6
劳务合同纠纷
(2021)内2202民初870号
第三人
原告:
G某某
被告:
廊坊罡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长松,通辽市天润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21-11-16
7
物权保护纠纷
(2020)内2202民初673号之一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阿尔山市本级政府,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阿尔山林业局
74000
驳回原告G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原告已缴纳),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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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8
合同纠纷
(2020)内2202民初673号之一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阿尔山市本级政府,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阿尔山林业局,阿尔山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局
--
驳回原告G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原告已缴纳),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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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9
物权保护纠纷
(2020)内2221民初2752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交通运输局,Y某某
100000
准许M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M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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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10
物权保护纠纷
(2017)内2202民初2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头到沟至金江沟工程项目部
12000
准予原告Z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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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5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务合同纠纷
(2021)内2202民初873号
其他
原告:
S某某
被告:
廊坊罡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通辽市天润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2021-12-03
2
劳务合同纠纷
(2021)内2202民初876号
其他
原告:
S某某
被告:
廊坊罡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通辽市天润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2021-12-03
3
劳务合同纠纷
(2021)内2202民初54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C某某,兴安盟昌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2021-08-11
4
劳务合同纠纷
(2021)内2202民初54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C某某,兴安盟昌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2021-07-26
5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9)皖0122民初6636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Z某某,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9-11-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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