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合作总金额(万元) | 最近合作项目/工程名称 | 合作状态 | 最近合作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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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中国中************ | 未知 | 2021-12-03 | |
2 | ***** | 中国中************ | 合作结束 | 2021-12-01 | |
3 | ***** | 中国中************ 有2个合作项目/工程 > | 未知 | 2021-12-01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布日期 | 预算金额(万元) | 招标人及招标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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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11-11 | 263.21 | 康经理 13913974698 | |
2 | 2021-11-11 | 263.21 | 康经理 13913974698 | |
3 | 2021-10-26 | 49300 | 康经理 13401954926 | |
4 | 2021-10-26 | 49300 | 康经理 13401954926 | |
5 | 2021-10-21 | 49300 | 康经理 13401954926 | |
6 | 2021-10-21 | 49300 | 康经理 13401954926 | |
7 | 2021-10-21 | 49300 | 康经理 13401954926 |
序号 | 招标代理单位 | 合作项目/工程名称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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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中医健康养生示范区项目(一期)监理招标公告 有7个合作项目/工程 > | 2021-11-11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来源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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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销房第﹝2023500004﹞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山南康城半夏园7幢 | 2023-01-16 | 2099-12-31 |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 地方报送 | |
2 | 3201242022041511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中国中医健康养生示范区项目(一期)NO.溧水2020G44项目A地块A-1#~A-10# ...更多 | 2022-04-15 | 2025-04-15 | 南京市溧水区行政审批局 | 地方报送 | |
3 | 3201242022041512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中国中医健康养生示范区项目(一期)NO.溧水2020G44项目D地块D-1#~D-13#、地下室(D-1#~D-6#包含精装修工程) ...更多 | 2022-04-15 | 2025-04-15 | 南京市溧水区行政审批局 | 地方报送 | |
4 | 宁水许可﹝2022﹞28号 | 关于中国中医养生示范区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南京康颐健康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本局提出中国中医养生示范区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局已依法受理(SJ20220330000001),经专家审查复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中国中医养生示范区项目(一期)位于我市溧水区晶桥镇,白明路以东,镇北路以南,经一路以西,新桥河以北。工程总投资15亿元,占地面积18.03公顷,分A、B、C、D、E、F地块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18幢商业楼、43幢高层住宅、地下室和停车库等配套的相关附属设施。工程挖方16.91万立方米,填方43.71万立方米,借方26.80万立方米。具体行政许可内容如下: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及目标。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防治标准,设计水平年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措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8.03公顷,项目建设区扰动地表面积为18.03公顷,建设期水土流失总量964.80吨,其中新增水土流失量891.66吨。方案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主要有:洗车平台及配套沉沙池1套、临时沉沙池6座、雨水管网6764米、临时排水沟3919米、透水铺装1.71公顷、土地整治4.60公顷、景观绿化4.60公顷、临时苫盖17.68公顷、雨水回用系统1470立方米、编织袋土拦挡1500立方米等。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应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本项目主要采用调查监测、定点观测和遥感监测相结合的方法,监测时段到设计水平年结束,共布设监测点8处,其中道路广场区2处、绿化区2处、临时道路区1处、施工生产生活区1处和临时堆土区2处。 三、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投资估算的原则、依据、方法。水土保持总投资1062.66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572.25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84.00万元,临时措施投资121.94万元,独立费用103.91万元,基本预备费58.9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1.63万元。 四、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4〕39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8〕112号)等文件精神,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216320.40元。 五、你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2、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及保障措施,加强对施工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监督管理,要留存建设过程中的临时工程影像照片等资料,供竣工验收时备查。同时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监测工作; 3、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项目建设水土保持和水环境保护工作。明确外购土水土流失的防治责任,及时运送到合法的弃土场,并按要求做好防护工作,禁止随意堆放与倾倒;重视项目区污水防治,全面收集、集中排入市政管网,不得将污水排入附近水体和河道,并对排水系统进行定期清理,防止施工造成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 4、按要求向南京市水土保持管理中心报送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 六、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报我局审批同意。项目建设如涉及取水、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等以及其他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须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市水土保持管理中心、溧水区水务局应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 七、项目完工后,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8﹞4号)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要抓紧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并及时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八、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如你单位未取得该项目工程的正式批准(核准)手续,或工程未有实质性开工建设,或出现其他使该工程项目不再成立的情况,则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更多 | 2022-03-30 | 2025-03-30 | 南京市水务局 | 地方报送 | |
5 | ﹝LS0001﹞公司变更﹝2020﹞第09140006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20-05-29 | 2099-12-31 | 南京市溧水区行政审批局 | 地方报送 | |
6 | (0124LIH)登字﹝2024﹞第03190028号 | 登字 | 登字 | 2020-05-29 | 2099-12-31 | 南京市溧水区行政审批局 | 地方报送 | |
7 | ﹝LS0001﹞公司设立﹝2020﹞第05290023号 | 营业执照 | 企业设立 | 2020-05-29 | 2099-12-31 | 南京市溧水区行政审批局 | 地方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