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王乐
91370305767776365X
9.526万元人民币
-
临淄大道780-8号(齐都星钻3号楼010104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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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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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鲁0305执159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5执15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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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2
合同纠纷
(2018)鲁0305民初94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
被告:
W某某,X某某,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
372532.79
一、判令被告W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借款本金364310.60元,及截止2018年1月10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8222.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判令被告W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以本金364310.6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与第一项款项同时付清。 三、判令被告X某某、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X某某、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W某某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4元,财产保全费2385元,由被告W某某、X某某、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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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7
3
合同纠纷
(2018)鲁0305民初94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
被告:
W某某,W某某,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
372532.79
一、判令被告W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借款本金364310.60元,及截止2018年1月10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8222.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判令被告W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以本金364310.6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与第一项款项同时付清。 三、判令被告W某某、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W某某、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W某某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4元,财产保全费2385元,由被告W某某、W某某、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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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7
4
其他
(2018)鲁0305执保220号
被申请人
-
380000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W某某、X某某、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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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6
5
合同纠纷
(2017)鲁0305执保119号
被申请人
-
135000
一、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C某某()所有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路闻韶南生活区3号楼1单元23层2307号房屋,产权证号:鲁(2016)淄博临淄区不动产权第0002186号。 二、将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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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6
6
合同纠纷
(2017)鲁0305财保15号
被申请人
-
135000
一、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C某某()所有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路闻韶南生活区3号楼1单元23层2307号房屋,产权证号:鲁(2016)淄博临淄区不动产权第0002186号。 二、将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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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6
7
合同纠纷
(2016)鲁0305民初449号之一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
被告:
W某某,付有理,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
31720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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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2
8
合同纠纷
(2016)鲁0305民初44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
被告:
W某某,付有理,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
31720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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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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