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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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鲁0305执159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5执15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12-13 |
2 | 合同纠纷 | (2018)鲁0305民初94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 被告: W某某,X某某,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 | 372532.79 | 一、判令被告W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借款本金364310.60元,及截止2018年1月10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8222.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判令被告W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以本金364310.6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与第一项款项同时付清。
三、判令被告X某某、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X某某、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W某某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4元,财产保全费2385元,由被告W某某、X某某、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3-27 |
3 | 合同纠纷 | (2018)鲁0305民初94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 被告: W某某,W某某,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 | 372532.79 | 一、判令被告W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借款本金364310.60元,及截止2018年1月10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8222.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判令被告W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以本金364310.6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与第一项款项同时付清。
三、判令被告W某某、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W某某、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W某某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4元,财产保全费2385元,由被告W某某、W某某、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3-27 |
4 | 其他 | (2018)鲁0305执保220号 | 被申请人 | - | 380000 |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W某某、X某某、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03-06 |
5 | 合同纠纷 | (2017)鲁0305执保119号 | 被申请人 | - | 135000 | 一、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C某某()所有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路闻韶南生活区3号楼1单元23层2307号房屋,产权证号:鲁(2016)淄博临淄区不动产权第0002186号。
二、将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04-06 |
6 | 合同纠纷 | (2017)鲁0305财保15号 | 被申请人 | - | 135000 | 一、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C某某()所有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路闻韶南生活区3号楼1单元23层2307号房屋,产权证号:鲁(2016)淄博临淄区不动产权第0002186号。
二、将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04-06 |
7 | 合同纠纷 | (2016)鲁0305民初449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 被告: W某某,付有理,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 | 31720 |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负担。 ...更多 | 2016-06-02 |
8 | 合同纠纷 | (2016)鲁0305民初44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 被告: W某某,付有理,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 | 31720 |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负担。 ...更多 | 2016-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