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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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川1602执268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程序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4-23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川1602民初4567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 被告: L某某,J某某,邹君芳,广安鼎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200000 | 准许原告P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并已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更多 | 2019-07-24 |
3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8)川1602财保20号 | 被申请人 | - | 2680000 | 冻结被申请人Z某某名下存款(开户行:建行广宁路支行,账号:62×××57;开户行:中行金安大道支行,账号:62×××69;开户行:农行广宁路支行,账号:62×××75、62×××76、62×××74、62×××74;开户行:工行城南支行,账号:62×××21、62×××93;开户行:建行广宁路支行,账号:62×××00)、被申请人广安鼎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开户行:工行城南支行,帐号:23×××155)、被申请人广安文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开户行:建行广宁路支行,帐号:51×××24)、X某某名下存款(开户行:农行广宁路支行,帐号:62×××76),期限为一年;
查封被申请人Z某某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某号住房以及被申请人X某某坐落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某号住房(商品房屋合同编号号X……6),期限为三年。
以上一、二项冻结、查封金额以268万元为限。
三、查封申请人D某某提供担保的其与案外人S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黎明大道某号房屋(不动产权号:0……2)、案外人S某某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老南街某号房屋(房权证号:00××35),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申请人D某某提供担保的案外人S某某某所有的车牌川X×××××小型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2,发动机号:D……0),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D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18-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