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汪滨
91430000758000389B
31008万元人民币
浙江省 西藏自治区 重庆更多(21)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谷苑路389号
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4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工程咨询资信单位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34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41

    供应商 17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5

    中标 16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0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 4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1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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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法人和企业名称均变更未及时做省外建筑业企业进冀信息变更
其他
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整改完成情况报送至邮箱。纳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不良行为记录。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10-17
冀建建市函〔2023〕241号
2
工地无洗车平台,无防尘降尘设备,车辆带泥上路,施工围挡破损严重。
其他
--
--
萍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12-08
萍住建字〔2020〕187号
3
违规挂证
其他
督促违规人员和企业进行整改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07-31
湘建建函〔2019〕150号
4
违反安全生产行为,违规经营
其他
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业务60日,时间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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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07-29
桂建处理字〔2019〕23号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长高水保许决﹝2021﹞080号
新标准
湖南博世科环保产业园(二期)基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许可决定书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021-11-25
2024-11-24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
430192202009150101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手续核发
2020-09-15
2099-12-31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
(湘)JZ安许证字﹝2013﹞000400
新标准
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报
建筑施工
2023-09-04
2026-09-03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1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湘3125民初1147号
被告
原告:
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保靖分公司
被告:
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保靖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保靖分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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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2
--
(2023)甘0403民初60号
原告
原告:
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白银平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5223550.37
被告甘肃白银平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52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8日起,以1525000元为基数,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一年基准利率上浮80%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支付履约保证金299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8日起,以2995000元为基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与LPR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支付质量保修金703550.37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以703550.37元为基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与LPR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64元,减半收取24182元,由被告甘肃白银平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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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7
3
合同纠纷
(2021)湘3126民初809号
被告
原告:
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古丈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943066.55
一、被告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943066.55元及利息(其中2146231.36元的工程款利息从2020年10月2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7796835.19元的工程款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古丈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在欠付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二、驳回原告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168元,由原告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750.4元(已交纳),被告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2417.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230000元,由原告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9000元(已交纳),被告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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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5
4
合同纠纷
(2022)湘0212民初827号
被告
原告:
广西南宁恒利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恒利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902.28元,减半收取1451.14元,由原告广西南宁恒利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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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5
侵权责任纠纷
(2021)鄂08民终1480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6元,由京山顺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0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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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0104民初15083号
被告
原告:
湖南盛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湖南盛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8元,减半收取1854元,由原告湖南盛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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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7
其他
(2021)桂11民终810号
上诉人
-
12030
一、维持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1)桂110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1)桂110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上诉人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贺州市三才贸易有限公司工程款12030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贺州市三才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283元(三才公司已预交),反诉受理费574元(博世科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57元(博世科公司已预交),一、二审费用合计3714元,由上诉人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20元,由被上诉人贺州市三才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294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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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8
侵权责任纠纷
(2021)鄂0821民初543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京山顺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
72383.6
一、被告京山顺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J某某损失72383.60元,二被告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8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425元,被告京山顺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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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湘3127民初217号
被告
原告:
O某某
被告:
S某某,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44377.86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O某某保险金42377.86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S某某、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险金2000元; 二、驳回原告O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判项有给付内容的,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7元,由原告O某某负担657元,由被告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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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10
其他
(2021)桂1102民初453号
被告
-
67986
一、被告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贺州市三才贸易有限公司工程款21300元及利息(以213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贺州市三才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6686元; 三、驳回被告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70元,原告贺州市三才贸易有限公司承担513元,反诉受理费574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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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开庭公告 3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1324民初1457号
被告
原告:
江苏升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泗洪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
泗洪县人民法院
2024-03-25
2
--
(2024)苏1311民初1137号
被告
原告:
宿迁浩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2024-03-25
3
--
(2024)浙0703民诉前调663号
被申请人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4-03-11
4
--
(2023)湘3125民初1147号
被告
原告:
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保靖分公司
被告:
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靖县人民法院
2023-12-21
5
--
(2023)黔0622民初1017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12-21
6
--
(2023)湘3125民初1147号
被告
原告:
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保靖分公司
被告:
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靖县人民法院
2023-12-20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湘3125民初917号
被告
原告:
湘西金石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保靖县人民法院
2023-09-28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湘3125民初917号
被告
原告:
湘西金石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保靖县人民法院
2023-09-28
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湘0104民初9238号
原告
原告:
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3-07-21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湘0104民初6232号
原告
原告:
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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