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汪喜党
91411300678099163E
2000万元人民币
四川省 贵州省
南阳市独山大道南段东侧79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5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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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34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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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新野县人民法院
2019-04-02
〔2019〕豫1329执655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内乡县人民法院
2018-06-13
〔2018〕豫1325执802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2018-03-05
〔2018〕豫1302执576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鄂2825执恢110号
2018-05-04
(2016)鄂28民终60号
宣恩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4557362
(2024)豫1321执813号
南召县人民法院
2024-03-25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新标准
--
园林绿化贰级(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
2008-08-14
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3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豫1426民初698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33800
被告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货款33800元。 上述款项可在判决生效后在履行期限内汇入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5。 如果未按本院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元,由被告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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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426民初758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H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元,退还给原告H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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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3
合同纠纷
(2021)豫1322民初214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
438310
一、被告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清偿工程款43万元,2017年2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0元,公告费560元,计8310元,由被告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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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4
合同纠纷
(2021)豫1302民初374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被告:
Z某某,汪喜党,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
1872900
一、被告Z某某、W某某、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1872900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872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27%计算;自2020年6月21日起以本金1872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7905%计算逾期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Z某某、L某某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18.00元,由被告Z某某、W某某、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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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5
合同纠纷
(2021)豫1321执669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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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6
合同纠纷
(2021)豫1302执32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召县中弘钙业有限公司、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P某某、Y某某、W某某、Z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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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7
合同纠纷
(2020)豫1303执770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拓锋矿产品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区鸿益生态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南阳市宛城区怡景苑苗圃场、W某某、Z某某、L某某、W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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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5
8
合同纠纷
(2020)豫1303执155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市拓锋矿产品有限公司、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区鸿益生态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L某某、W某某、W某某、Q某某、W某某、Z某某、L某某、W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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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9
其他
(2020)豫1302执114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Z某某、W某某、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H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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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10
合同纠纷
(2020)豫1302执64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的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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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夏邑县人民法院
2022-04-26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夏邑县人民法院
2022-02-27
3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社旗县人民法院
2019-12-17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豫1322民初214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方城县人民法院
2021-07-23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302民初374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被告:
Z某某,W某某,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2021-06-29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豫1303民初1791号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被告:
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拓峰矿产品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2018-11-19
4
不当得利纠纷
(2017)豫1302民初304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2017-12-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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