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铭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项海锋
913604063147805482
2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南海路与湖口路交汇处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7条,经营异常5条,裁判文书1条,法院公告1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7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5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0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4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6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5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9
--
5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
--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2019-07-01
〔2019〕赣0403执665号
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01
--
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07-20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3-07-04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1-07-05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0-07-09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9-07-01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8-07-20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赣0403执665号
2019-07-01
(2016)赣0403民初3406号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3604063147805482
新标准
设立通知书
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含酒、饮料、茶叶)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2014-11-17
2024-11-16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赣0403民初3406号
被告
原告:
九江苏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九江市铭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项海锋,H某某
56460
一、被告九江市铭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九江苏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646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4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X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九江苏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2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512元,由被告九江市铭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X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7-08-14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X某某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2017-12-2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