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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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2017-04-01 | 〔2017〕鲁0705执799号 | |
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50 | -- | 寿光市地税局 | 2015-05-25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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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 2019-12-09 | 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21-08-19 | 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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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鲁0783执恢167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1)鲁0783执恢16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5-13 |
2 | 劳动争议 | (2020)鲁0783执2218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10-19 |
3 | 劳动争议 | (2020)鲁07民终290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山东泰来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3-24 |
4 | 合同纠纷 | (2019)鲁0102执383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8-22 |
5 | 合同纠纷 | (2019)鲁0102执400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8-15 |
6 | 合同纠纷 | (2018)鲁0783执恢397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一、寿光市羊口镇北海路以南、岷江路以东的寿国用(2012)第00400号5298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寿房权证羊口字第××号、20××82号、20××84号、20××86号、20××88号、20××90号房产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潍坊元方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寿国用(2012)第00400号5298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寿房权证羊口字第××号、20××82号、20××84号、20××86号、20××88号、20××90号房产及地上附着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潍坊元方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潍坊元方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1-18 |
7 | 合同纠纷 | (2018)鲁0783执恢397号 | 被执行人 | - | -- | 拍卖被执行人山东泰来化学有限公司位于寿光市羊口镇北海路以南、岷江路以东的寿国用(2012)第00400号5298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寿房权证羊口字第××号、20××82号、20××84号、20××86号、20××88号、20××90号房产及地上附着物。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11-26 |
8 | 合同纠纷 | (2017)鲁0102民初2479号 | 被告 | 原告: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被告: 寿光春明纸业有限公司,山东泰来化学有限公司,刘敬明,L某某,Z某某,S某某 | 5618470.97 | 一、被告寿光春明纸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5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寿光春明纸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利息(含罚息)577704.16元,复利30766.81元(截至2017年11月3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寿光春明纸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借款利息(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寿光春明纸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被告山东泰来化学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Z某某、S某某对上述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68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寿光春明纸业有限公司、山东泰来化学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Z某某、S某某负担。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4687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11 |
9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鲁0783执1033号之十一 | 被执行人 | - | -- | 一、被执行人Z某某名下位于寿光市晨鸣路东侧,晨鸣路沿街楼的所有权归买受人L某某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L某某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L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0-23 |
10 | 合同纠纷 | (2017)鲁0102民初1554号 | 被告 | 原告: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被告: 山东泰来化学有限公司,寿光春明纸业有限公司,Z某某,S某某,刘敬明,L某某 | 10035211.51 | 一、被告山东泰来化学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9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泰来化学有限公司向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截止至2017年9月26日的利息982012.5元、罚息53199.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山东泰来化学有限公司向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逾期利息、罚息(以本金9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寿光春明纸业有限公司、Z某某、S某某、L某某、L某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033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山东泰来化学有限公司、寿光春明纸业有限公司、Z某某、S某某、L某某、L某某负担。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1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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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 | --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2014-02-22 | |
2 | 公示催告 | -- | --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2013-07-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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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 | 原告 | 原告: 山东泰来化学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06 | |
2 | 劳动争议 | -- | 原告 | 原告: 山东泰来化学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2019-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