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张店互感器厂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马真庆
91370303164248221E
1030万元人民币
-
张店区昌国西路111号(鲁中五金机电城西区C26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7项;管理体系认证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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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02民终10000号
被上诉人
-
120000
一、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淄博市张店互感器厂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被上诉人辉县市中信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万元并以6万元为计息本金计付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其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被上诉人辉县市中信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诉人青岛电力互感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上诉人淄博市张店互感器厂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上诉人淄博市张店互感器厂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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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鲁0303民初6214号
原告
原告:
淄博市张店互感器厂有限公司
被告:
辉县市中信电气有限公司
150000
驳回原告淄博市张店互感器厂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原告淄博市张店互感器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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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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