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劳动争议 | (2016)津01民终3355号 | 被上诉人 | - | 73409.13 | 一、维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重字第36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
二、变更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重字第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上诉人天津市新策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L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8920.08元;
三、变更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重字第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上诉人天津市新策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L某某2013年、2014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489.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L某某、被上诉人天津市新策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L某某、被上诉人天津市新策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8-15 |
2 | 劳动争议 | (2015)南民初字第885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市新策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5-12-17 |
3 | 劳动争议 | (2015)南民初字第0033号 | 原告 | 被告: L某某 | 52023.03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天津市新策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L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49656.48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天津市新策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L某某2013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902.55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天津市新策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L某某2013年度防暑降温费464元;
四、驳回原告天津市新策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天津市新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3-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新策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中豪锐科商贸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06 | |
2 | 劳务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3-12-05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津0104民初6065号 | 其他 | -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3-05-30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3-05-22 | |
5 | 劳动争议 | (2022)津0104民初2588号 | 其他 | -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2-05-19 | |
6 | 劳动争议 | (2022)津0104民初2588号 | 其他 | -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2-05-19 | |
7 | 劳动争议 | (2021)津0104民初12689号 | 其他 | -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
8 | 劳动争议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市新策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7-12 | |
9 | 劳动争议 | --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8-05 | |
10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新策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14-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