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德科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王豪
91120116684726493H
2934.1485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科达一路4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0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陕0323执353号
其他
-
--
--
2021-04-0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陕0323民初1997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德科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63023.5
一、被告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德科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63023.5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德科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0元,减半收取计3370元,由原告天津德科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0元,被告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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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津0112民初10245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德科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奥冠车业有限公司
445900
一、被告常州市奥冠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德科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22950元,并以2229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原告天津德科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天津德科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2元,由被告常州市奥冠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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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京0115民初8973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德科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弗森(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224431.6
一、安弗森(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德科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21970.6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221970.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天津德科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1元,其中199元由天津德科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其中2262元由安弗森(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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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831执18号之一
申请人
-
--
金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1民初28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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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6
劳动合同纠纷
(2020)津0112民初2735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天津德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H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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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民终27号
被上诉人
-
4567875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20元,由上诉人康迪电动汽车(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1671元,被上诉人天津德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61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343元,由上诉人康迪电动汽车(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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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8
合同纠纷
(2019)沪0116民初8560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德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
康迪电动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4855000
被告康迪电动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德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货款XXXXXXX.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前述货款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20元,由被告康迪电动汽车(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1671元,原告天津德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承担11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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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津0111民初5075号
其他
-
--
--
2016-06-22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安弗森(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0-11-01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津0112民初10245号
其他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20-10-29
2
其他
(2020)陕0323民初1997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德科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岐山县人民法院
2020-10-22
3
--
(2020)京0115民初8973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德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
安弗森(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0-08-04
4
--
(2020)京0115民初8973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德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
安弗森(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0-08-0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681民初4873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德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泓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05-11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民终27号
被告
原告:
康迪电动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德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25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831民初2857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德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
金湖县人民法院
2019-10-28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沪0116民初8560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德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
康迪电动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19-07-30
9
所有权确认纠纷
(2018)津0112民初3936号
其他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18-05-08
10
所有权确认纠纷
(2018)津0112民初393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天津德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18-05-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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