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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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4)威民一终字第161号 | 上诉人 | - | 1159444 | 一、撤销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荣成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照威海志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荣志资评报字(2009)第9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的内容向被上诉人荣成市粮食购销中心返还物资及设备(详见附表);
三、如上诉人荣成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全部或部分返还物资及设备,则需按照威海志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荣志资评报字(2009)第9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的内容赔偿被上诉人荣成市粮食购销中心相应经济损失(详见附表);
四、驳回被上诉人荣成市粮食购销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2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235元,均由上诉人荣成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11-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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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当得利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荣成市粮食购销中心 被告: 荣成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