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马兰
91152900561219184R
21000万元人民币
广东省 湖北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更多(18)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雅布赖路(九巷十七号沙漠王酒店向东六百米路南)
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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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行政处罚 15 历史 6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1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18

裁判文书 61

法院公告 9

开庭公告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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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赵长新工资1850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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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10-12
〔2022〕宁0181民初4451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应香工资306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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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10-12
〔2022〕宁0181民初4452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公司责任于2023年7月31日前、8月31日前、9月30日前各支付郑州市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0万、100万、95万,逾期按按3.65%支付利息至至实际付清止日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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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人民法院
2023-09-01
〔2023〕豫0182诉前调书627号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价款428400元; 二、 驳回原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7元,由原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承担300元(已交纳),由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817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判决如下: 被告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史文杰工程款79962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20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0801120930006284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8元由被告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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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法院
2023-07-20
〔2021〕冀0983民初4023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银川智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94417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19年12月31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原告(反诉被告)银川智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维修费255069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银川智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70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045元,由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852元,鉴定费15万元,由原告银川智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75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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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5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04-17
〔2021〕宁0181民初5496号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杨学良支付欠款329828.96元(其中机械租赁费316930元,税费12898.96元); 二、驳回原告杨学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2元(全额收取),由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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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2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03-07
〔2022〕宁0181民初2999号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杨学银租赁费407980元; 二、驳回原告杨学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学银负担130元,由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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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02-16
〔2021〕宁0181民初2619号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国平工程款1290325.94元;并以1290325.9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马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5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75000元,合计128555元,由原告马国平负担54642元,由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39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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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55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02-07
〔2021〕宁0181民初1441号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33.7677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5万元
--
嘉鱼县人民法院
2023-02-03
〔2022〕鄂1221行审14号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丁必奎欠原告银川三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货款9040595元,违约金309405元,共计935万元,由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丁必奎于2022年9月7日前向原告银川三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支付500万元,下剩435万元于2022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丁必奎有一期逾期履行,则原告银川三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三、原告银川三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1748元,减半收取4087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5874元,由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丁必奎共同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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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11-17
〔2022〕宁0181民初1129号

失信信息 1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宁0181执584号
2024-02-18
(2021)宁0181民初5809号
灵武市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宁0181执2818号
2023-10-12
(2022)宁0181民初4451号
灵武市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宁0181执2819号
2023-10-12
(2022)宁0181民初4452号
灵武市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豫0182执5012号
2023-09-01
(2023)豫0182诉前调书627号
荥阳市人民法院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冀0983执3384号
2023-07-20
(2021)冀0983民初4023号
黄骅市人民法院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宁0181执1264号
2023-04-17
(2021)宁0181民初5496号
灵武市人民法院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宁0181执882号
2023-03-07
(2022)宁0181民初2999号
灵武市人民法院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宁0181执721号
2023-02-16
(2021)宁0181民初2619号
灵武市人民法院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宁0181执561号
2023-02-07
(2021)宁0181民初1441号
灵武市人民法院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鄂1221执273号
2023-02-03
(2022)鄂1221行审14号
嘉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117951
(2024)宁0181执584号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4-02-18

信用中国 1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0-21(阿左税一分)许不准字﹝2022﹞第(1)号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2-10-19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左旗税务局
2
2024-08
新标准
D315121014
换二级资质证
2024-01-15
2025-01-15
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阿左国 许准 〔2016〕 262 号
旧标准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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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11529210000
4
阿左国许准〔2016〕262号
旧标准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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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国家税务局
5
(阿左税一分)许不准字﹝2022﹞第(1)号
新标准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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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9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

裁判文书 6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内2921民初2001号
被告
原告:
神木市大源加油站
被告:
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6350302.17
一、由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神木市大源加油站支付油款25495439元及违约金854863.17元。 二、驳回原告神木市大源加油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39元,原告神木市大源加油站已预交90139元,由原告神木市大源加油站负担4378元,退还原告神木市大源加油站85761元;由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57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拒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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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7
2
--
(2023)内29民终236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87元,由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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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3
--
(2023)内2921民初426号
原告
原告:
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J某某,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邢台桥东分公司
--
准予原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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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8
4
--
(2022)宁0181民初1425号
被告
原告:
吴某1
被告:
吕某,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原告吴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9元,减半收取2159.5元,由原告吴某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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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4
5
--
(2022)渝0112民初37795号
被告
原告:
重庆昊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T某某
--
准许原告重庆昊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5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昊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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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
6
--
(2022)渝0112民初37795号
被告
原告:
重庆昊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T某某
--
准许原告重庆昊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5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昊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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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6
7
合同纠纷
(2022)宁0522民初2359号
被告
原告:
固原文昌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某,李某
--
准许原告固原文昌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21元,原告固原文昌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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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8
--
(2022)宁0181民初2999号
被告
原告:
杨某
被告:
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恒盛万通建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某2
329828.96
一、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欠款329828.96元(其中机械租赁费316930元,税费12898.96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2元(全额收取),由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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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6
9
合同纠纷
(2022)宁0181民初1308号
第三人
原告:
宁夏恒盛万通建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乾海劳务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宁夏恒盛万通建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宁夏恒盛万通建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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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8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宁03民终176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46元,由上诉人M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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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6

法院公告 9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运输合同纠纷
C某某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4
2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运输合同纠纷
C某某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4-04-16
3
裁判文书
运输合同纠纷
C某某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4-04-01
4
开庭传票
运输合同纠纷
C某某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4-03-18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D某某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2022-10-25
6
开庭传票
租赁合同纠纷
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恒盛万通建业投资有限公司、L某某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26
7
裁判文书
租赁合同纠纷
L某某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1-11-21
8
裁判文书
民事判决书
L某某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1-11-02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B某某、W某某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2018-04-22

开庭公告 10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2)宁0181民初4124号
被告
原告:
宁夏玉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W某某
被告:
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宁东兴蓉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4-06-04
2
--
(2022)宁0181民初4124号
被告
原告:
宁夏玉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W某某
被告:
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宁东兴蓉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4-06-04
3
--
(2022)宁0181民初4124号
被告
原告:
宁夏玉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W某某
被告:
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宁东兴蓉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4-06-04
4
--
(2023)宁0181民初1550号
被告
原告:
宁夏宁东兴蓉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4-05-29
5
--
(2023)宁0181民初1550号
被告
原告:
宁夏宁东兴蓉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4-05-29
6
--
(2024)内2527民初529号
原告
原告:
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024-05-24
7
--
(2024)内2502民初118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4-04-28
8
--
(2024)内2527民初286号
原告
原告:
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锡林郭勒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024-04-18
9
--
(2024)冀0582民初42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沙河市人民法院
2024-03-27
10
--
(2024)渝0108民初3252号
被告
原告:
重庆东吴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024-03-1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