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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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按9月份自然日为统计基数(截至9月30日),项目总监及专监考勤率不符合《苏州市监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的为不合格 ...更多 | 进行预警 | --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10-19 | -- | |
2 | 按9月份自然日为统计基数(截至9月30日),项目总监及专监考勤率不符合《苏州市监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的为不合格 ...更多 | 进行预警 | --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10-19 | -- | |
3 | 存在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孙宏卫2023年7月存在实名制照片考勤的虚假行为。 | 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扣0.4分记入相应责任企业信用档案。 | --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10-11 | -- | |
4 | 存在问题:现场未设置语音提示器;工资专户名称不规范;总包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用拨付比例小于当月完成产值20%;总监使用照片虚假考勤;存在工人合同单价低于260元/天;工人月工资支付表存在代签;无农民工离场工资结清证明。 ...更多 | 予以全市通报,并按规定扣0.4分记入施工企业信用档案。 | --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10-11 | -- | |
5 | 未录入系统或考勤不足21天为不合格(总监有兼项的考勤率至少达到40%) | 对符合一个或一个以上预警指标的项目进行预警(项目名单见附件)。连续两月符合预警指标的项目将会被通报后扣除参建单位信用分。 ...更多 | --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6-06 | -- | |
6 | 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部分未进行硬化处理,2.部分裸露场地未采取覆盖、绿化或固化等措施,3.部分道路积灰积尘未及时清理。 ...更多 | 记录一般不良行为,扣减信用分0.1分 | --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3-20 | 苏住建建〔2023〕11号 | |
7 | 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实名制管理(包括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到位。存在问题包括主要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不到位、工资代发比例低等。 ...更多 | 进行预警通报,上述预警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监理企业要切实加强实名制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要求,并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整改到期后仍未完成整改的项目将予以全市通报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扣减信用分。 ...更多 | --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09-09 | -- | |
8 | 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实名制管理(包括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到位。存在问题包括主要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不到位、工资代发比例低等。 ...更多 | 进行预警通报,上述预警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监理企业要切实加强实名制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要求,并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整改到期后仍未完成整改的项目将予以全市通报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扣减信用分。 ...更多 | --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09-09 | -- | |
9 | 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实名制管理(包括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到位。存在问题包括主要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不到位、工资代发比例低等。 ...更多 | 进行预警通报,上述预警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监理企业要切实加强实名制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要求,并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整改到期后仍未完成整改的项目将予以全市通报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扣减信用分。 ...更多 | --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09-09 | -- | |
10 | 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实名制管理(包括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到位。存在问题包括主要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不到位、工资代发比例低等。 ...更多 | 进行预警通报,上述预警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监理企业要切实加强实名制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要求,并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整改到期后仍未完成整改的项目将予以全市通报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扣减信用分。 ...更多 | --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09-09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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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7-07-11 |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7-07-21 |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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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205KSSPJ0006)登字﹝2024﹞第02050267号 | 登字 | 登字 | 2003-10-22 | 2053-10-21 | 昆山市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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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苏0583民初7408号 | 原告 | 原告: 昆山东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水乡锦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2639583 | 被告苏州水乡锦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山东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用及附加工作酬金2639583元及利息损失(分别以443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以693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36元,由被告苏州水乡锦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920元,由原告昆山东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2216元。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76。 ...更多 | 2017-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