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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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执行人 | -- | --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2021-01-06 | -- | |
2 | 两辆国2装卸机尾气净化装置不能到达效果 | 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处罚内容: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8、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 10000 |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 | 2019-12-11 | 武环罚〔2019〕1236号 | |
3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2019-08-08 | 〔2019〕冀0481执1316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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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冀邯武安国税许准字〔2018〕第417号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 2099-12-31 | 武安市国家税务局午汲税务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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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冀0481执561号之四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81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3-30 |
2 | 合同纠纷 | (2019)冀0481执131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12-23 |
3 | 合同纠纷 | (2019)冀0481执347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11-28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冀0481执恢26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9-28 |
5 | 合同纠纷 | (2018)冀0481民初83号 | 被告 | 原告: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阳邑信用社 被告: 武安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武安市科成铸造有限公司,L某某 | 5000000 | 一、被告武安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阳邑信用社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0.5‰上浮50%计算,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含已偿还的58.8万元利息)。
二、驳回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阳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79元,由被告武安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L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27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武民初字第1788号 | 原告 | 原告: 武安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80685 | 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武安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806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被告H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0-11 |
7 | 合同纠纷 | (2015)丛民初字第02376号 | 被告 | 原告: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 被告: 武安市启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武安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H某某,P某某,L某某,L某某 | 10000 | 一、被告武安市启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借款本金陆佰万元整及利息(自2015年4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编号为xd20141225868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L某某、C某某、武安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H某某、P某某、L某某、L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被告武安市启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武安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H某某、P某某、L某某、L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9-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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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 被告: 武安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J某某,P某某,L某某,L某某,H某某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2017-05-16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武安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2015-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