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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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 计分值6 | -- | 璧山县质量监督 | 2016-12-19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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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渝0109民初4050号 | 其他 | - | -- | -- | 2018-05-02 |
2 | 合同纠纷 | (2017)渝0109民初3966号 | 被告 | 原告: 北碚区施家梁镇铭辉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告: 重庆市西园建筑工程公司 | 56080 | 准许北碚区施家梁镇铭辉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北碚区施家梁镇铭辉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更多 | 2017-05-10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碚法民初字第03819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亚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重庆市西园建筑工程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 | 39150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重庆亚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限额财产损失2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重庆亚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3715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亚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为794元,由原告重庆亚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西园建筑工程公司各承担3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更多 | 2014-07-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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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17)渝0109民初3966号 | 被告 | 原告: 北碚区施家梁镇铭辉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告: 重庆市西园建筑工程公司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17-05-12 | |
2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17)渝0109民初3966号 | 被告 | 原告: 北碚区施家梁镇铭辉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告: 重庆市西园建筑工程公司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17-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