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华东
刘重阳
9135070076859589X5
4390.9万元人民币
-
南平市三元路15号广宇新城2幢202室
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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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3 历史 8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5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44

法院公告 6

开庭公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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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3
--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依法支付1000万元及利息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2022-07-06
〔2021〕闽0702民初2181号
3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
其他
吊销执照(登记证)
--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2-18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20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31
--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2019-10-08
〔2019〕闽0702执2823号
7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2019-02-25
〔2019〕闽0702执597号
8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2019-02-25
〔2019〕闽0702执598号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2019-01-07
〔2019〕闽0702执157号
10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2018-06-29
〔2018〕闽0702执3037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3-07-03
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07-20
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0-07-31
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5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闽0702执1859号
2022-07-06
(2021)闽0702民初2181号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闽0702执157号
2019-01-07
(2017)闽0702民初2950号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闽0702执1572号
2018-04-02
(2018)闽0702民初1289号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4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闽0702执02990号
2016-08-18
(2015)延民初字第3931号
延平区人民法院
5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樟执行字第00070号
2014-01-24
(2013)榕民终字第3961号
福州市永泰县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4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1)闽07执恢20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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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7
2
合同纠纷
(2021)闽0702执333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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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3
合同纠纷
(2021)闽07执异32号
被执行人
-
--
变更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8)闽07执16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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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4
其他
(2021)闽0702执38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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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5
民间借贷纠纷
(2021)闽0702民初96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C某某,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6604967
一、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H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926208元及利息2752551元,并以借款本金1926208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二、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C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C某某追偿; 三、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83.60元,由H某某负担422.94元,由C某某、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060.66元;公告费560元,由C某某、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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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6
合同纠纷
(2020)闽07民终913号
被告
-
72901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0.1元,由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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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7
合同纠纷
(2019)闽0702民初417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01755
一、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工程余款50175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6年2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90.90元,由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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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8
合同纠纷
(2020)闽07民终136号
第三人
-
3791374
一、维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2民初8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2民初8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2民初8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武夷山市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J某某工程款1895687元,并支付自2011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为“武夷山市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J某某工程款1895687元,并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1895687元为基数,自2011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22元,由上诉人武夷山市交通事业发展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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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9
合同纠纷
(2019)闽0782民初831号
第三人
原告:
J某某
被告:
武夷山市交通事业发展中心
1943887
一、武夷山市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J某某工程款人民币1895687元,并支付自2011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武夷山市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J某某垫付的房屋拆除及青苗补偿款人民币48200元。 三、驳回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295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9647.5元,由J某某负担5477.5元,武夷山市交通事业发展中心负担14170元,并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鉴定费人民币31581元(武夷山市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已垫付),由J某某负担10000元(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武夷山市交通事业发展中心),武夷山市交通事业发展中心负担215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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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10
合同纠纷
(2018)闽07执16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平鹏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刘重阳、C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阳支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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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法院公告 6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C某某,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2022-03-31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C某某,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2021-12-09
3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C某某,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2021-07-08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C某某,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2021-03-06
5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L某某,X某某,福建省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16
6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9-10-21
7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9-09-29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9-06-02
9
裁判文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南平鹏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鹏辉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建南平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C某某、Y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6-05-17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南平鹏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鹏辉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建南平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C某某、Y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6-01-07

开庭公告 1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C某某,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2022-03-14
2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C某某,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2021-12-10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1)闽0702民初218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L某某,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2021-06-24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8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其他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06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其他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19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闽0702民初417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2019-10-28
8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Q某某,X某某,福建省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9-08-20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16
10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9)0702民初65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2019-05-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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