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建筑工程特级市政公用工程一级
华中民营企业
倪少东
91421121272000266B
61560万元人民币
海南省 四川省 陕西省更多(24)
团风县团方大道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3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57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821

    供应商 18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38

    中标 91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225

    工法 37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35 历史 26 >

行政处罚 1354 历史 238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573

被执行人 536

信用中国 733

裁判文书 4955

法院公告 728

开庭公告 5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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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申报
其他
限你(单位)自《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2024-01-31
蓬江税一分局限改〔2023〕16214号
2
所属期起:2023-12;所属期止:2023-12;税种:个人所得税
其他
责令限期改正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新华税务所
2024-01-25
穗花税一所限改〔2024〕4916号
3
所属期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个人所得税未进行申报
其他
限你(单位)自《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2024-01-08
蓬江税一分局限改〔2023〕13035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1、依法强制要求三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务费255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强制三被执行人返还由申请人前期垫付的诉讼费221元。3、本案的执行费用由三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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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牟县人民法院
2024-01-08
〔2023〕豫0122民初11706号
5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其他
一、 被告山河建设(赣州)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江西高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226670元及利息(以未付货款22667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利息)。 二、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山河建设(赣州)有限公司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上述应支付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江西高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4元,财产保全费1663元,合计4027元,由被告山河建设(赣州)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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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1-08
〔2023〕赣0791民初4248号
6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其他
一、 被告山河建设(赣州)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江西高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70480元及利息(以未付货款17048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利息)。 二、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山河建设(赣州)有限公司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上述应支付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江西高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0元,财产保全费1380元,合计3250元,由被告山河建设(赣州)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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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1-08
〔2023〕赣0791民初4246号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9954元
--
上饶县人民法院
2024-01-04
〔2023〕赣1104民初5274号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1、依法强制要求三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务费108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强制三被执行人返还由申请人前期垫付的诉讼费36元。3、本案的执行费用由三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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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牟县人民法院
2024-01-03
〔2023〕豫0122民初12090号
9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
--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2023-12-11
〔2023〕陕0304民初1094号
10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42000元以及利息(以24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4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给原告刘珍球。 如果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此款原告刘珍球已交纳),由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刘珍球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46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2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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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平市人民法院
2023-12-06
〔2023〕粤07民终5575号

失信信息 57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豫0102执1213号
2024-03-13
(2023)豫0102民初14128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豫0122执1534号
2024-03-12
牟劳人仲案字(2023)0547号
中牟县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云0115执812号
2024-03-07
(2023)云0115民初2279号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云0115执747号
2024-03-05
(2023)云0115民初2278号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津0116执恢1102号
2024-02-04
津滨劳人仲调字(2023)第891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粤0115执2501号
2024-01-26
(2022)粤0115民初10903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豫0122执恢160号
2024-01-18
(2022)豫0122民初12157号
中牟县人民法院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津0116执3514号
2024-01-18
(2023)津0116民初39100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云0602执288号
2024-01-10
(2023)云0602民初7395号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云0602执278号
2024-01-10
(2023)云0602民初7468号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536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690722
(2024)粤0103执2440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04-26
2
1717244
(2024)鄂0106执3718号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024-04-25
3
146045
(2024)鄂1121执720号
团风县人民法院
2024-04-25
4
18000
(2024)湘1126执1018号
宁远县人民法院
2024-04-24
5
2039824
(2024)新0106执1286号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24-04-24
6
96755456
(2024)新71执恢123号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4-04-24
7
6976676
(2024)鄂0106执恢842号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024-04-24
8
1032362
(2024)鄂0106执恢843号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024-04-24
9
152621
(2024)渝0106执4872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24-04-22
10
50739776
(2024)鄂0104执2675号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2024-04-22

信用中国 73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JY35001080142821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2024-02-02
2024-02-02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
粤TT-00-2304-5457-01
新标准
中山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中山农商银行大厦工程
2024-04-10
2025-04-06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JY35001130104754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2024-02-01
2024-02-01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JY35001080142813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2024-02-02
2024-02-02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5
JY35001080142830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2024-02-02
2024-02-02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6
JY35001080142848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2024-02-02
2024-02-02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7
粤TT-00-2301-4914-01
新标准
中山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中山农商银行大厦工程
2023-12-22
2024-12-18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JY35001120142924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2024-02-01
2024-02-01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
JY35001140047154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2023-01-28
2023-01-28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决字(2022)第0392号
新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
2021-09-22
2099-12-31
定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裁判文书 495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浙0303执5号
其他
-
--
--
2024-04-19
2
--
(2024)渝0104执9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本案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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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3
--
(2023)鲁1323执2938号之一百四十八
被执行人
-
500000
冻结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200××××279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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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4
4
--
(2023)新0105执377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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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5
--
(2024)陕04执22号
其他
-
--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4执2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2月20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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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0
6
--
(2024)云2930民初93号
被告
原告:
洱源县鑫源商砼有限公司
被告: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669256.5
一、限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洱源县鑫源商砼有限公司货款2669256.50元及该款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3.7%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驳回原告洱源县鑫源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54元,减半收取计14077元,由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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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0
7
--
(2023)陕0703民初2387号
被告
原告:
南郑区大河坎镇东旭建材租赁站
被告: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70443.82
限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南郑区大河坎镇东旭建材租赁站支付租赁费670443.77元(截止2023年3月20日)并返还全部租赁物(钢管29791.2米、扣件20752个、套筒386个、(顶)丝杠483个),同时自2023年3月21日起以未返还的租赁物为基数,按照钢管0.01元/天/米,扣件0.01元/天/个,套筒0.01元/天/个,(顶)丝杠0.02元/天/个的标准持续支付租赁期间的租赁费用至租赁物全部返还时止。 如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2元,保全费3872元(原告已预交),以上合计9124元,由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方式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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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0
8
--
(2023)云0114民初8212号
被告
原告:
昆明呈贡浩鑫建筑材料租赁站
被告: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1.09
一、原告昆明呈贡浩鑫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于2023年11月17日解除; 二、由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呈贡浩鑫建筑材料租赁站截至2023年7月20日的欠付租金及上/下车费用等共计9329898.63元,并支付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11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由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昆明呈贡浩鑫建筑材料租赁站钢管42974.6米,十字扣件81643套,直接扣件26262套,转向扣件38037套,顶托6123套,轮扣快拆架21502.65米,调节套管4104根。若不能返还,则由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实际不能返还的租赁物数量按照钢管15元/米、十字扣件6元/套、直接扣件7元/套、转向扣件6元/套、顶托9元/套、轮扣快拆架20元/米、调节套管8元/根的标准赔偿原告昆明呈贡浩鑫建筑材料租赁站周转材料损失; 四、由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呈贡浩鑫建筑材料租赁站支付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物完毕或折价赔偿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钢管0.012元/米/天、扣件(转向扣件、十字扣件、直接扣件)0.011元/套/天、顶托0.02元/套/天、轮扣快拆架0.032元/米/天、调节套管0.02元/根/天的标准计算的租金损失; 五、被告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四项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昆明呈贡浩鑫建筑材料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72元,由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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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4
9
--
(2023)粤18民终6352号
被告
-
--
本案按上诉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 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98元,减半收取为3049元,由上诉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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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9
10
--
(2023)渝0116民初14892号
其他
原告:
重庆某安全技术股份公司,重庆君道消防安全技术股份公司
被告:
山河某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重庆某安全技术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重庆某安全技术股份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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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2

法院公告 728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G某某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2024-04-23
2
裁判文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河南省先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企旺实业有限公司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4-19
3
裁判文书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Y某某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2024-04-18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4-04-16
5
开庭传票
票据纠纷
深圳市企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奉天泽商贸有限公司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2024-04-11
6
送达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2024-04-07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共河(海南)实业有限公司、N某某、C某某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4-07
8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票据追索权纠纷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礼尚往来茶业有限公司;湖北星韵楚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鄂城区啊舒家禽销售店;武汉市东西湖军盛工程机械经营部;山东超年华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昇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9
裁判文书
票据纠纷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4-03-29
10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4-03-27

开庭公告 537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涿州市亚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奉天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企旺实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2024-06-24
2
--
(2024)渝0105民初9911号
被告
原告:
重庆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4-06-2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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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琼9023民初1594号
被告
原告:
海南川成棚架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澄迈县人民法院
2024-06-13
4
--
(2024)琼0106民初89号
被告
原告:
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5-30
5
--
2021年流贷字第24号
被告
原告:
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N某某,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口恒正实业有限公司,共河(海南)实业有限公司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5-30
6
--
(2024)粤20民终332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M某某,中山市万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宏泰建设有限公司,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9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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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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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8
--
(2023)苏0312民初18556号
第三人
原告:
徐州硕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4-05-2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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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324民初3489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
被告:
徐州观音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4-05-24
10
--
(2024)苏0324民初3485号
被告
原告:
徐州宁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4-05-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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