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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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年4月9日在珠市口东大街16号一层、三层、四层局部内装修工程施工中,存在电线拖地的现象。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处1000元罚款1000.00C1667000A010 ...更多 | 2021年4月9日在珠市口东大街16号一层、三层、四层局部内装修工程施工中,存在电线拖地的现象。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处1000元罚款1000.00C1667000A010 ...更多 | 1000 | 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 2021-04-12 | -- | |
2 |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 | 罚款10000元整 | 10000 | 市公安局 | 2018-05-18 | 京公(朝)(消)行罚决字〔2018〕0745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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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014220816006527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不审查 | 2022-08-23 | 2025-08-22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2 | 0014231012003243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济类型变更(简单变更) | 2023-10-12 | 2025-08-22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3 | 0014231102005199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建筑业企业(限北京市许可)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法人、经济性质变更 | 2023-11-08 | 2028-07-04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4 | 0014231010001126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 | 2023-10-10 | 2025-08-22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5 | 0014230615002879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施工企业劳务资质备案 | 2023-07-05 | 2028-07-04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6 | 0014231122011840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事项 | 2023-12-21 | 2028-12-20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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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据纠纷 | (2022)京0102民初32564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绿地控股集团宁波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2-11-30 |
2 | 其他 | (2019)内04民终4718号 | 被上诉人 | - | 115625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4民初4609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变更第一项为上诉人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赤峰新城热电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人民币11562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14元,均由上诉人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赤峰新城热电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12-20 |
3 | 合同纠纷 | (2019)内0902民初1185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72元,减半收取17786元,由原告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10-16 |
4 | 其他 | (2019)内0404民初4609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赤峰新城热电分公司 | 115625 | 一、被告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赤峰新城热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人民币11562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自2019年4月1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24 |
5 | 其他 | (2019)冀02民终3919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上诉人中国共产党迁安市委员会老干部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6-11 |
6 | 合同纠纷 | (2019)京02民终6174号 | 被上诉人 | - | -- | 准许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80元,减半收取7140元,由上诉人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05-30 |
7 | 合同纠纷 | (2019)冀0283民初546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共产党迁安市委员会老干部 | 128950.66 | 一、被告中国共产党迁安市委员会老干部局给付原告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工程款128950.66元及利息(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79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被告中国共产党迁安市委员会老干部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3-15 |
8 | 合同纠纷 | (2018)京0102民初44226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17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工程款1054039.17元。
二、驳回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由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14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1-07 |
9 | 合同纠纷 | (2014)西民初字第13680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40000 |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工程款四万元及利息(自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更多 | 2014-11-02 |
10 | 合同纠纷 | (2014)西民初字第13680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40000 |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工程款四万元及利息(自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更多 | 2014-11-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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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40612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芭舞清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2-03-18 | |
2 | 合同纠纷 | (2019)内04民终4718号 | 被上诉人 | - |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5 | |
3 | 合同纠纷 | (2019)内0404民初4609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赤峰新城热电分公司 |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5-27 | |
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9)冀0283民初546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共产党迁安市委员会老干部局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2019-03-12 | |
5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创新家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 北京高院 | 201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