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壹万元(¥10000.00)人民币 | -- |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 2022-03-01 | (鲁淄)应急罚〔2022〕10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9)鲁0306执保1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申请执行人淄博迅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1-14 |
2 | 合同纠纷 | (2018)鲁0306民初3349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1-14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鲁0306执保1号 | 申请人 | - | 2000000 | 一、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人Y某某名下坐落于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88号2号展馆(产权证号02-××3)房产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000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更多 | 2019-01-04 |
4 | 其他 | (2018)鲁0306民初3349号 | 申请人 | - | 2000000 | 查封申请人Y某某名下坐落于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88号2号展馆(产权证号02-1123643,登记在Y某某名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帐户内的存款2000000.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1-02 |
5 | 合同纠纷 | (2018)鲁03民终675号 | 被上诉人 | - | 702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5.00元,由上诉人济宁市晨龙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3-26 |
6 | 合同纠纷 | (2017)鲁0302民初2667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迅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济宁市晨龙变压器有限公司 | 549834.37 | 一、被告济宁市晨龙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迅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报酬479640.95元;
二、被告济宁市晨龙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迅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193.42元;
以上一、二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淄博迅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3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793元,由原告淄博迅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24元,由被告济宁市晨龙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76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26 |
7 | 合同纠纷 | (2017)鲁03民辖终578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11-21 |
8 | 合同纠纷 | (2017)鲁0302民初2668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淄博迅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东电电气有限公司 | 179900 | 准许原告淄博迅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8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共计6618元,由原告淄博迅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11-19 |
9 | 合同纠纷 | (2017)鲁0302民初2429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淄博迅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君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80560 | 准许原告淄博迅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4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共计3184元,由原告淄博迅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08-11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鲁0302民初3202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迅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泰山杰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L某某 | 665400 | 被告山东泰山杰奥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迅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32700元;
二、被告L某某对上述232700元中的200000元应付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淄博迅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1元,减半收取2396,保全费1720元,共计4116元,由被告山东泰山杰奥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L某某共同负担3538元,被告山东泰山杰奥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淄博迅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19-01-25 | |
2 | 定作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淄博迅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日照致远电气有限公司 |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2016-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