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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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4)淮执字第141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4)淮商初字第0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淮安博业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人民政府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更多 | 2014-12-17 |
2 | 其他 | (2014)淮执字第141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4)淮商初字第0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淮安博业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人民政府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更多 | 2014-12-17 |
3 | 合同纠纷 | (2014)淮商初字第0328号 | 被告 | 原告: 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人民政府 被告: 淮安博业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1000000 | 被告淮安博业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人民政府100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淮安博业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该笔款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至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1××54)。 ...更多 | 2014-06-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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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4)淮商初字第0328号 | 被告 | 原告: 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人民政府 被告: 淮安博业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2014-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