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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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安装启用工作 | -- | --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 2017-11-17 | 闽建办建〔2017〕69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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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闽建许201707104 | -- | 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二级 | -- | 2017-07-06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91350823056123624P | 登记通知书 | 变更 | 2022-09-21 | 2099-12-31 | 龙岩市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闽﹞JZ安许证字﹝2015﹞070010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23-11-20 | 2026-11-19 | 福建省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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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闽0821民初2165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23837.46 | 一、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C某某返还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税款173,837.46元;二、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C某某返还押金50,000元;三、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4元,减半收取计2332元,由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10-19 |
2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2)闽06民终304号 | 被上诉人 | - | 259414 | 一、撤销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4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
二、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S某某支付不当得利款254300元及利息(以254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LPR利率(3.85%)的标准,计至实际返还全部款项之日止)。
三、驳回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57元及二审案件受理5114元,由H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2-22 |
3 | 合同纠纷 | (2021)闽0627民初1312号之三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 准许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L某某负担 | 2021-12-01 |
4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1)闽0624民初2141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H某某,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 驳回S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114元,减半收取2557元,由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16 |
5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1)闽0624民初1301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 驳回S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694元,减半收取2847元,由S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7-13 |
6 | 合同纠纷 | (2019)闽0624民初1993号 | 被告 | 原告: 诏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日鑫担保有限公司 | 72609.6 | 一、解除诏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诏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观1号工程施工合同》。
二、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诏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算审核费的经济损失72609.6元。
三、驳回诏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3702元,减半收取31851元,由诏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043元,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28 |
7 | 其他 | (2017)闽0821执269号 | 其他 | - | -- | -- | 2017-02-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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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3)闽0128行初48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 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平潭县人民法院) | 2023-08-03 | |
2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1)闽0624民初1301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7-06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被上诉人 | - |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