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韩文爱
914106007324586076
4100万元人民币
江西省 安徽省 河北省更多(5)
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中段广源新都汇十六号楼六楼609
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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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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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5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87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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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16-12-01至2016-12-31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未按期进行申报
其他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2100元的罚款
2100
鹤壁市山城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服务厅
2017-02-15
鹤山城地税罚〔2017〕1号
2
你单位于2013年7月17日在焦作市人民路东段承建的锦绣公馆17#、19#、20#、22#、23#住宅楼项目有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未标定故障和事故隐患消除前未停止使用一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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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五千元
5000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06-19
焦建罚字〔2015〕第60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8-06-25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综合市场管理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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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综合市场管理所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41144
(2024)豫0603执315号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2024-03-20
2
132043
(2023)豫0603执603号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2023-09-04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411002201612230119
旧标准
--
背街小巷及因护城河环通造成路面破损改造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
--
2099-12-31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旧标准
--
税务登记
--
2099-12-31
河南省桐柏县地方税务局
3
公告﹝2023﹞24号
新标准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准2023年第五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2023-06-14
2026-06-14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
豫登FAT23020270
新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3-02-27
2099-12-31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8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3)豫0603财保20号
被申请人
-
--
解除对申请人Q某某名下豫F4××**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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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4
2
--
(2023)豫0611民初78号
被告
原告:
北京鑫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北京鑫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60元,减半收取3930元,由原告北京鑫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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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4
3
其他
(2022)豫1002民初482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0006.87
一、被告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工程款80006.87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6.87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被告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4元,原告W某某负担8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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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7
4
--
(2022)豫0611民初243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F某某,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930034.5
一、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Y某某工程款2930034.5元;二、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16元,减半收取计16958元,Y某某承担2299元,由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F某某承担146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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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0
5
合同纠纷
(2021)豫0611民初4196号
被告
原告:
北京鑫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安博睿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北京鑫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60元,减半收取3,930元,由原告北京鑫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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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6
6
合同纠纷
(2022)豫0611民初1418号
原告
原告:
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鹤壁市蔡庄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949445.96
被告鹤壁市蔡庄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49445.96元及利息(以949445.96为基数,按2019年10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23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元,由被告鹤壁市蔡庄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6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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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7
合同纠纷
(2022)豫1002民初250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2-05-19
8
其他
(2022)豫0611财保33号
申请人
-
940000
一、冻结被申请人F某某的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担保财产即韩文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账户6217××××3757的银行存款47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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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9
劳务合同纠纷
(2022)豫1628民初547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F某某,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伟祺置业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J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76.54元,减半收取8888.27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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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10
合同纠纷
(2021)豫0611民初3894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F某某,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237995.26
一、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F某某工程款2237995.26元; 二、驳回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28元,减半收取计1331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314元,由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F某某承担16537元,F某某承担17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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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租赁合同纠纷
X某某
鹿邑县人民法院
2020-09-15
2
裁判文书
--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2-07-28
3
公示催告
--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2-03-17

开庭公告 5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2024-02-26
2
--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2024-01-30
3
--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汤阴县人民法院
2023-12-27
4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3)豫06民终209号
被上诉人
-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3-2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津0114民初12501号
其他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2-10-27
6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2-08-16
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2)豫1002民初482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2-08-16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豫0611民初1418号
原告
原告:
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鹤壁市蔡庄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2022-05-24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豫1002民初250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2-05-24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豫06民终211号
其他
-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2-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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