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蓝洋
9161000008599316XP
5000万元人民币
海南省 浙江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更多(9)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68号未央国际2306
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3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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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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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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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西环批字﹝2020﹞26号
新标准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关于西乡县牧马河白龙塘镇金佐-仁义清淤疏浚点区段2泥砂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西乡县牧马河白龙塘金佐-仁义清淤疏浚点区段2泥砂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该项目位于白龙塘镇贯溪村一组,临时用地面积8607m2,主要对牧马河白龙塘金佐-仁义清淤疏浚点区段2产生的约8万m3河道清出物进行加工,并完成破碎、筛分、清洗和销售,不含河道清淤工程。场内建设砂石加工生产线1条(含振动筛、碎石机、螺旋洗砂机和物料传输皮带等),以及原料、成品堆场、办公生活用房、配套辅助设施等。你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符合环评技术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较全面,项目介绍和污染因素分析较清楚,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经我局局务会研究,形成以下审批意见:一、本项目为废旧资源综合利用类,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四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的25、尾矿、废渣等资源综合利用),为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我局同意《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和运营,并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有效控制不利环境影响。二、项目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保设施安装到位、正常运行,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1、施工过程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建筑扬尘,应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管理,合理规划各类建筑材料的堆放,对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降尘,场地边界使用防尘网,场地道路硬化,运输车辆限速行驶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严格按照《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治污降霾的相关要求,落实好“洒水、覆盖、硬化、冲洗、绿化、围挡”6个100%管理措施。2、应合理配套建设沉淀池及临时化粪池,妥善处理施工废水及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设备冲洗及场地洒水降尘;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收集处理后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得外排。3、施工设备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机械运行噪声;对振动大的设备使用减振机座;合理安排施工机械位置及施工作业时间,原则上禁止夜间施工作业。对运输车辆采取限速行驶、禁鸣措施,减少交通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4、施工期产生的弃土及建筑垃圾优先回填使用,对不能利用的收集后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1、对原料堆场和成品堆场设置围挡和覆盖,对生产过程中物料输送、投料、破碎、筛分、制砂等环节须采取喷淋洒水抑尘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粉尘的产生;生产场地须硬化,生产区及场内道路要及时清扫、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2、厂区须实行雨污分流,在加工区四周修建截排水沟对雨水进行导流,并在破碎机和振动筛下方建设导流渠,洗砂废水、振动筛冲洗料废水、堆场渗流废水和车辆冲洗废水等生产废水全部进入三级沉淀池(容积不小于300m3),经沉淀后全部循环利用,不得外排。生活办公区设置化粪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定期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得随意排放。3、合理布设厂内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生产设备进行基础减振,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合理安排生产时间,原则上禁止夜间作业。4、泥饼以及沉砂池沉渣经压滤脱水、物理干化处理后及时外运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交由镇村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三、加强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建立环保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和岗位环保工作责任制,负责对污染物的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管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四、待清淤工程结束、河道清出物洗选完毕后,你公司须拆除洗选加工点临时用地内的设备设施,并按要求实施生态恢复、落实复垦措施,恢复用地原有使用功能。五、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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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2099-12-31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
2
TS3861040S-2027
新标准
特种设备许可证
特种设备许可证
2023-11-29
2027-11-17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新标准
公司登记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山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幕墙、钢结构、金属门窗、建筑智能化工程、公路工程、消防工程、地基与基础、土石方、园林绿化工程、防水保温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环保工程、机井灌溉工程、铁路工程、化工石油工程、矿山工程、通信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送变电工程、电力工程、堤防工程的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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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4
2099-12-31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陕0824民初3523号
被告
原告:
靖边县昌财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H某某
--
准许原告靖边县昌财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8元,减半收取1669元,由原告靖边县昌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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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2
--
(2023)甘1022执2004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3)甘1022执20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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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
3
--
(2023)陕0824民初298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
--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6元,减半收取3848元,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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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9
4
其他
(2023)陕0824民初62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1016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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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0
5
侵权责任纠纷
(2022)陕0925民初614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Z某某,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T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165元,被告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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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6
6
合同纠纷
(2021)闽0902民初4453号
被告
-
192945.88
一、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S某某支付尚欠工程款190645.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息以190645.88元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5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S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返还垫付的款项2300元; 三、驳回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963元,由S某某负担5596元,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共同负担336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04元,由S某某负担25元,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共同负担5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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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7
其他
(2022)陕0113财保440号
被申请人
-
940000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六路支行账号为61050193020009369888内存款9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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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8
其他
(2022)陕0113财保289号
被申请人
-
940000
依法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六路支行账号为61050193020009369888内的存款94万元。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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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9
合同纠纷
(2021)陕0113民初27038号
被告
原告:
陕西向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
--
该判决书中审判组织“审判员李晓婷”补正为“审判长李晓婷人民陪审员陆春荣人民陪审员张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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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10
合同纠纷
(2021)甘1022民初3534号
申请人
-
2357269.72
冻结被申请人环县天元能化燃气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357269.72元或者查封、扣押环县天元能化燃气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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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2-01-09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陕03民申12号
原告
原告:
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岐山县天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12
2
--
(2024)陕03民申12号
原告
原告:
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岐山县天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1
3
--
(2024)陕03民申12号
原告
原告:
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岐山县天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18
4
--
(2024)陕03民申12号
原告
原告:
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岐山县天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15
5
--
(2024)陕03民申12号
原告
原告:
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岐山县天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15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3)陕0323民初1452号
被告
原告:
岐山县天主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岐山县人民法院
2023-08-04
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甘1022民初3534号
原告
原告:
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环县天元能化燃气有限公司
环县人民法院
2022-04-18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闽0902民初445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Y某某,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2-02-28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闽0902民初445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2-02-23
10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甘1022民初3534号
原告
原告:
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环县天元能化燃气有限公司
环县人民法院
2021-11-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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