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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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10105674254138H | 营业执照 | 北京鸿融浩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2008-04-25 | 2028-04-24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 |
2 | 0014240201001915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不审查 | 2024-02-04 | 2027-02-03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3 | 0014231206010640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事项 | 2023-12-25 | 2028-12-24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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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4年三中民终字第00677号 | 被上诉人 | - | 372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040元,由北京鸿融浩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8元(已交纳);由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42元(北京鸿融浩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鸿融浩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6880元,由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1-19 |
2 | 合同纠纷 | (2013)朝民初字第36527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鸿融浩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372261 | 一、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鸿融浩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三十七万二千二百六十一元二角七分;
二、驳回原告北京鸿融浩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0元,由原告北京鸿融浩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8元(已交纳);由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42元(原告北京鸿融浩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鸿融浩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