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融浩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邢澎
91110105674254138H
555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5号楼5层A单元503
北京鸿融浩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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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10105674254138H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鸿融浩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2008-04-25
2028-04-2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
0014240201001915
新标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不审查
2024-02-04
2027-02-0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
0014231206010640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事项
2023-12-25
2028-12-24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4年三中民终字第00677号
被上诉人
-
372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040元,由北京鸿融浩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8元(已交纳);由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42元(北京鸿融浩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鸿融浩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6880元,由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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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9
2
合同纠纷
(2013)朝民初字第36527号
原告
原告:
北京鸿融浩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72261
一、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鸿融浩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三十七万二千二百六十一元二角七分; 二、驳回原告北京鸿融浩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0元,由原告北京鸿融浩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8元(已交纳);由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42元(原告北京鸿融浩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鸿融浩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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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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